開庭 叔嫂不相讓,法庭上針鋒相對 在法庭上,阿福拿出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保持證,證明房產原本是哥哥阿慶占一半,他占一半。阿福說,哥哥去世后,母親可以繼承哥哥遺產的三分之一,按照母親的遺囑,這三分之一也應該由他來繼承,請求法院支持。 對此,美月認為阿福沒有權利來分割房產。她舉出四大理由:一是當初蓋這房子時,是阿慶借來的錢,去世時還欠了債,是她一個人慢慢還清的;二是房產證取得時間是在他們婚后,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她原本就享有房產四分之一的份額,不能把她的份額也拿來分割繼承;三是她并未改嫁,一直照顧婆婆,依據《繼承法》,她有權取得婆婆的房產份額;第四,她對婆婆遺囑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她不相信婆婆全然不顧她們孤兒寡母。 美月的女兒作為被告之一并沒有說太多,只是表示,她的意見和母親是一樣的。 判決 母女獲5/6,小叔子只能分1/6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繼承關系應受法律的保護,阿慶遇難前未對其產權份額的處分留有遺囑,這部分產權份額(整套房子的1/2)應當由阿慶的合法繼承人所有。 根據《繼承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因此,美月有權得到阿慶房屋份額的1/2,剩余1/2份額為阿慶的遺產。遺產按照繼承人的先后順序進行分割,阿慶的母親、女兒、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各得此遺產份額的1/3。綜上所述,在阿慶所有的房屋份額中,美月應取得阿慶所有房產份額的4/6,阿慶的母親與女兒各得房產份額的1/6。 法院認為,美月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卻未提出相關反駁證據,因此不予采信。法院還認為,美月只是履行了作為兒媳應盡的贍養責任,并沒有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其要求繼承婆婆的房產份額,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阿慶房產份額的1/6由阿福繼承。 法官說法 只有在“一定條件下” 兒媳才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在法定繼承遺產時,兒媳也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均等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法官說,雖然美月試圖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但需要條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美月沒有與婆婆長期共同生活,談不上照顧婆婆的起居,也就不可能說是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她不能作為婆婆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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