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租房當“淫窩”租戶成被告 租戶將房子提供給人賣淫,房東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嗎?近日,廈門中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租賃合同糾紛,房東鄭先生將租戶告上法庭,要求提前解約。 幾年前,菲菲(化名)向房東承租了金尚路的兩處房產,開起了旅館。當時合同約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菲菲也依約支付了1.5萬元押金。 但是,房東沒有想到,菲菲竟然將房屋提供給失足女使用,還招攬嫖客上門。 旅館開業不久后,民警就在旅館內查獲一起房客嫖娼行為,并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嫖客、失足女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日。 事發后,房東鄭先生聽說自己的房屋竟被用做賣淫場所后,對此極為生氣。 一怒之下,鄭先生將租房人菲菲告上法庭。他起訴認為,菲菲在租賃場所內從事非法活動,房東有權解除合同。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終止租賃關系,菲菲返還房屋,并支付1.5萬元違約金。 此案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終止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并要求菲菲“及時返還房產”。 另外,菲菲交給房東的1.5萬元押金也討不回來了。法官說,鄭先生有權要求菲菲支付相當于押金的違約賠償金,不過,菲菲的押金可抵作違約賠償金,就無需再支付了。 法官說法 非法使用租房 房東有權解約 法官認為,菲菲作為經營者,未合理妥當地使用租賃場所,在經營管理的旅館中放任不道德行為發生,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币虼?,鄭先生主張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關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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