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2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圖)租客將房子拿去當“淫窩”,房東能否收回房子?遭遇“一改多”,房東能否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無權趕走租客?
昨日,導報記者從集美區人民法院獲悉,隨著租房群體增多,最近法院受理了不少租房官司。為此,法官結合典型案例,向市民詳解“租房那些事兒”,提醒租客和房東都要注意“租房陷阱”。
典型案例
遭遇“一改多” 房子能否收回?
“二房東”轉租房屋,必須獲得房東明確同意。近日,集美區一名“二房東”就因為未經房東同意“一改多”,結果損失慘重。
今年年初,“二房東”阿強租下位于集美區某小區的一套毛坯房,當時,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租房后的用途。
隨后,阿強開始投入大量資金用于房屋裝修,為了能收更多租金,阿強未經房東同意,就將房屋改成兩小套房。
裝修很快就完工了,數月后,阿強就將兩套房屋加價出租給他人,從中賺取數千元的租金差價。
但是,不久前,房東阿龍得知自己的房子被“一改多”后,立即要求阿強恢復原狀,結果遭到拒絕。兩人協商不成,就鬧上了法庭。
近日,阿龍向集美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他請求法院判決讓阿強將房子恢復原狀,并返還房屋。
面對指責,“二房東”阿強辯解說,雖然當初沒有約定,但是,當時承租毛坯房目的就是為了轉租,阿龍在他裝修改造房屋時沒有干預,應該是默認許可其改造房屋并進行轉租。
法官說法
轉租房屋,必須房東同意
鑒于訟爭房屋已轉租于他人,而且合同未到期,經法官調解,雙方同意合同于半年后解除。但是,阿強已經投入的大量裝修款,這些錢是收不回了。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
因此,作為承租人應注意,若欲當“二房東”,則應與房東明確約定租賃物可以改造并轉租第三人,以免投資裝修血本無歸。
而廣大租客在簽訂租房合同,特別是與“二房東”簽訂次承租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核實“二房東”有無轉租的權利,例如可以核對出租人的房產證、購房合同等。以免“二房東”違反與房東的約定轉租,產生糾紛,造成自身利益受損。
典型案例
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不能趕?
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不能解除合同?近日,集美區法院就針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即使租客“輕微違約”,房東也不能解除合同,仍要繼續履行合同。
三年前,小郭與阿文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小郭承租阿文所有的店面用于汽車美容保養及維修,每月租金2萬元,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下一月的租金,租期10年。
另外,針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超過5日的,阿文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租房之后,租戶小郭每月都將租金轉入阿文指定的賬戶,但是,其中有三月逾期超過5日。
近日,房東阿文以小郭最后一次逾期支付租金超過5日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對此,小郭覺得“很冤”,他說,自己每月都有付租金,僅有三個月因資金周轉困難,才拖延幾天支付,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太苛刻,不公平。
法官說法
輕微違約,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房東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
法官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過于隨意或苛刻,會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險增加,從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容易造成違約方損失過大,有違公平正義。
所以,本案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超過5日的,所有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也違反合同約定未及時給付租金,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成就,但是,相對于每月數萬元的租金數額和長達10年的租賃期限來說,顯然屬輕微違約。
而且,雙方已經履行租賃合同長達3年,承租人為經營需要對承租房屋投入巨大。如果法院機械適用合同約定,因為遲延5日給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將造成社會財富、資源的巨大浪費,對承租方顯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不能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租房當“淫窩”租戶成被告
租戶將房子提供給人賣淫,房東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嗎?近日,廈門中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租賃合同糾紛,房東鄭先生將租戶告上法庭,要求提前解約。
幾年前,菲菲(化名)向房東承租了金尚路的兩處房產,開起了旅館。當時合同約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菲菲也依約支付了1.5萬元押金。
但是,房東沒有想到,菲菲竟然將房屋提供給失足女使用,還招攬嫖客上門。
旅館開業不久后,民警就在旅館內查獲一起房客嫖娼行為,并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嫖客、失足女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日。
事發后,房東鄭先生聽說自己的房屋竟被用做賣淫場所后,對此極為生氣。
一怒之下,鄭先生將租房人菲菲告上法庭。他起訴認為,菲菲在租賃場所內從事非法活動,房東有權解除合同。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終止租賃關系,菲菲返還房屋,并支付1.5萬元違約金。
此案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終止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并要求菲菲“及時返還房產”。
另外,菲菲交給房東的1.5萬元押金也討不回來了。法官說,鄭先生有權要求菲菲支付相當于押金的違約賠償金,不過,菲菲的押金可抵作違約賠償金,就無需再支付了。
法官說法
非法使用租房 房東有權解約
法官認為,菲菲作為經營者,未合理妥當地使用租賃場所,在經營管理的旅館中放任不道德行為發生,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鄭先生主張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關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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