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文 陶小莫/圖)掏錢讓孩子參加教育輔導,如果孩子成績提高不明顯,家長能否要求退學費?近日,廈門中院針對一起這樣的教育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要求教育機構退還剩余學費。 家長黃女士起訴說,她為了讓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條件,于去年5月份與廈門一家教育機構簽訂一份《家教輔導協議書》。當時,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該教育機構向黃女士的女兒提供一對一上門家教輔導服務,首次交費3600元,輔導20次;如果黃女士對教育機構的輔導老師不滿意,無需任何理由,必須在24小時內無條件為黃女士的女兒更換新的輔導老師。而且,如果黃女士續費,繼續報名輔導,雙方不必再簽訂新的協議,原協議仍有效。 另外,關于退款事項,雙方也作了詳細約定:如果黃女士對教育機構安排的第一位輔導老師不滿意,教育機構須立即無條件更換,如果黃女士對第二位輔導老師也不滿意,教育機構必須立即無條件全額退還剩余的18次課的費用;上完第三次課以后,或同一位老師上完兩次課后,如果黃女士對輔導老師有任何不滿意,可以隨時要求教育機構更換輔導老師,教育機構須在24小時內安排好新的輔導老師,但是不能夠再退款。 協議簽訂當天,黃女士向該教育機構支付了20次輔導的費用3600元。隨后,2013年9月、2014年4月,黃女士分別續費8780元、8720元。 后來,黃女士女兒的學習成績并沒有提高,甚至有時還出現下降的情況。因此,第三次交費后,黃女士提出要退還學費,結果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黃女士近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教育機構退還尚未開始使用的第三次的輔導費用8720元。 此案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教育機構退還8720元學費給黃女士。 法官說法 家長不滿意,可以退學費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協議,黃女士可以試用兩次輔導,不滿意可以退款。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締結了三份相互獨立的合同,除輔導費金額及輔導次數外,合同的其他內容相同。 雖然合同約定,上完第三次課以后,或同一個老師上完兩次課以后,可隨時要求更換輔導老師,但不能退款。 但是,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黃女士交的第三期輔導費用至今尚未使用,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因此,黃女士有權要求退還第三期輔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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