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資料圖 1993年11月25日,聯合國發表《消除針對婦女的暴力宣言》,將“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定義為:在公共場所或私人生活中,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為上傷害和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即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 而在我國,依據《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國務院法制辦擬出草案(送審稿)。草案中,違背配偶意愿實施性侵、對未成年人實行性侵的都屬家暴,而戀愛同居時有暴力行為等都可以按家庭暴力的情況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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