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輩子背著犯罪記錄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表示,購買假出生證明看似沒有作惡,情有可原,但是這是對國家公權力的一種妨害,法理難容。即使量刑并不重,甚至被免予刑事處罰,但是罪名一旦成立,留下犯罪記錄對今后的就業、生活都有影響。 記者了解到,有犯罪記錄的人不能被錄取為公務員,一些比較嚴格的用人單位,也會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地還有真實的案例——因為有犯罪記錄買房申請貸款時銀行不肯批。而且,犯罪記錄甚至會對子女將來產生影響,在子女參軍等需要政審的情況下,會產生不良影響。 【案例】 為改姓街頭買假證 上戶口立馬被發現 記者從思明區法院了解到,上周就宣判了一起類似的案件。今年32歲的張玉(化名)為了改女兒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一個姓氏,購買假證,犯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張玉大學文化,是一所民辦學校的教師。她說,自己是被人抱養長大的孩子,與親生父母和養父母關系都不錯。張玉原本姓王,后來才隨養父姓張。在陜西老家早年戶籍管理不規范,雖然身份證上是“張玉”,她卻有兩本戶口本。2011年女兒出生,辦理出生證時不小心拿了那本登記為“王玉”的戶口本(注:現在已銷戶),疏忽大意導致孩子出生證上母親姓名登記為“王玉”。 張玉覺得出生證明和自己身份證的名字不一致,可能造成不便,2011年底,她在街上看到了一個辦假證的小廣告,于是花260元買了一張假證,證件上的編碼、新生兒的信息都和原來一樣的,只是把“王”改成了“張”。 直到2014年2月14日,張玉帶著這張假的出生證明到思明區公安分局辦證大廳辦理女兒的戶口登記時,她以為應該能夠蒙混過關,結果被警方當場發現。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張玉妨害社會管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考慮到張玉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節較輕,決定依法對其免除處罰,偽造的出生醫學證明予以沒收。 【鏈接】 2014年啟用新版證件 6項防偽技術更強大 2014年1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使用的紙張是專用的,其內芯采用滿版黑白水印防偽技術、微縮文字防偽技術、光學水印防偽技術、光變油墨防偽技術、滿版彩虹印刷防偽技術和全息洗鋁定位燙印技術等6項防偽標識,比舊版更安全。新版出生證的背面在陽光下可以看到若干處隱形的防偽標識,就像鈔票上的水印一樣。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不得有前置條件 國家衛計委相關負責人今年在不同場合多次明確表示憑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即可落戶的政策,說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過程中設置或附加前置條件,對于未婚生育、無生育證生育和超計劃生育的出生人口,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不得額外提出要求。但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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