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張尚初 通訊員 陳龍杰傅實清)租了5天車,誰知提前還車不僅無法拿到退款,反而還要付違約金。 為了方便出差辦事,10月18日晚上,劉先生向某租車公司購買了5天的租車服務。21日晚上,劉先生辦完事情回到家,并于22日早上提前還車。本想還能退還剩余2天的租車費用,但是公司卻表示提前退車無法退還相應費用。 后溪工商所工作人員了解得知,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消費者若提前還車,需提前4小時告知,且要額外支付一日的租金作為違約金。雖然消費者22日早上還車,但當天的租車行為已經發生,公司也不會在原承租期間將該車出租,所以無法減免租金。且由于消費者違約,23日的租金則作為違約金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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