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4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盧超穎)今日適逢“12.4”首個國家憲法日,廈門市中級法院舉辦公眾開放日,通報了廈門市法院危險駕駛案件審判情況。 發布會上,廈門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李志遠向媒體通報了,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醉駕”入刑3年多以來,廈門全市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3305件3314人,全部為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 廈門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李志遠介紹說,“醉駕”案件收案數呈現上升趨勢。這與公安機關開展治理“醉駕”專項行動、嚴格執法有很大的關系,但另一方面也說明仍有不少駕駛員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度普遍較高。每百毫升血液的平均酒精含量為170 mg左右,遠遠超80 mg的醉酒標準,多數醉酒者酒含量在100-200 mg之間。 近年來,廈門中院不斷探索,規范量刑尺度。于今年出臺了《關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統一規范兩級法院“醉駕”案件的量刑尺度,以每百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至100毫克作為量刑的起點,設定酒精含量的增加值作為相應增加刑期的標準。 相關鏈接: 具以下情形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對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予以數罪并罰。 在依法嚴懲的同時,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較輕、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如被告人不具有上述7種從重處罰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剛超過定罪標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或者具有自動停止駕駛、短距離駕駛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具有為救治病人而醉酒駕駛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等等,可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依法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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