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醉酒太高,從重處罰 2014年4月7日22時許,蔡某斌酒后駕駛小轎車在廈禾路二市路口時與前面的士發生追尾,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鑒定,蔡某斌的血液酒精濃度為387mg/100ml,已達醉酒駕車標準。肇事后,蔡某斌在車內睡著,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近日,蔡某斌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三個月。 法官點評 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 法官說,本案被告人醉酒程度高,且造成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等從重處罰情形。 典型案例3 二次醉駕,從重處罰 何某祥去年6月份就因酒后駕車被交警處罰過一次。但是,僅隔兩個月后,去年8月13日23時許,他又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至仙岳路金林村黃厝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何某祥的血清檢材酒精濃度為216mg/100ml。 近日,何某祥因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等前科劣跡,被判從重處罰,判處拘役三個月。 法官點評 有前科,判更重 法官說,何某祥有酒駕的前科,再次醉駕,且不接受檢查,根據《意見》“(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等規定,應予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4 老外醉駕,一樣判刑 樸某系韓國人,是韓國一家跨國公司派駐中國員工。 事發當天,樸某酒后駕駛轎車行駛至東明路中祥大廈前時,為躲避行人,先與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發生碰撞,隨即又與路邊的一輛的士發生碰撞,導致的士與第三輛車發生連環相撞,造成三車受損。 經鑒定,樸某案發時的血液酒精濃度為26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法院審理認為,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判處樸某拘役一個月。 法官點評 外國人醉駕,也難逃刑責 法官說,“醉駕”入刑以來,外國人在廈門市酒醉駕駛的情形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系韓國人,其醉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樣給在廈門市的外籍人員帶來現實警示意義。 庭審現場 酒駕者都竭力找理由 昨天是“憲法日”,廈門中院的審判法庭舉行“危險駕駛審判”開放活動。導報記者在庭審中發現,酒后駕車的被告人都竭盡全力找理由,懇請法官從輕判決,都希望判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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