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高空拋物 1問:高空拋物,誰來賠償?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失,由拋擲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拋擲人的,按我國侵權法第87條規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所有具有拋擲可能的居民都要擔責。讓有加害可能的人共同“補償”,可以避免出現受害人獨自承擔損失的不公后果。另外,這一補償規則使全體業主對拋擲行為后果和風險分配有了明確預期,有利于業主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 2問:高空墜物,責任誰擔? 除人為拋擲外,生活中也常發生高空物品墜(脫)落事故。我國侵權法85條規定,發生墜(脫)落物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同樣無法確認這些人,當參照侵權法87條,由所有具有墜(脫)落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 3問:物業公司,要不要賠? 物業服務公司職責之一是維護小區有序安全,因此應主動宣傳提示拋(墜)物危險,加強物業公共區域管理,制止業主危及安全的裝修。如物業公司對有關拋(墜)物的投訴熟視無睹,或墜物來自于物業公共區域或者業主違規安裝的窗臺等,物業公司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4問:高空拋物,要坐牢嗎? 高空拋物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屬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處罰;構成犯罪(一般以拋擲次數、拋擲物品及危害程度等判定)的,將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處三年以上(最高死刑)的刑罰。 |
相關閱讀:
- [ 11-04]小區高空拋物時有發生 樓上潑水淋濕路過小嬰兒
- [ 10-17]福州:車停下池小區同一位置 兩天連遭高空拋物
- [ 09-28]福州一居民樓高空拋物扔下木梯 砸傷六旬漢
- [ 07-08]小孩在天臺玩耍竟比賽高空拋物 連“奧特曼”都扔
- [ 06-27]居民樓旁高壓線清晨爆炸 或與小區高空拋物有關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