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 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龔曉洪律師:針對高空拋物,我國《侵權責任法》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指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一規(guī)定就明確了責任,使之前很多因高空拋物傷人而找不到具體侵權責任人的民事案件終于有法可依了。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受害人補償。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 不過,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當時不在住所內(nèi),或者證明被告所處的位置不可能造成拋物致原告損害等情況,就可以免除責任。 相關案例 天降酒瓶砸殘人 19住戶成被告 天降酒瓶,砸殘外來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是不是整幢樓的住戶都要賠? 龔曉洪律師介紹,之前,他曾代理過一起這樣的高空拋物傷人案。就因為一個酒瓶,湖里區(qū)上湖社的19戶人家,都站到了被告席上。 原來,外來工羅小姐在樓下洗菜時,樓上突然飛下一個酒瓶,酒瓶落地砸碎后,濺起的碎片擊中羅梅芳眼睛,她左眼當場出血。送醫(yī)治療后,她被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傷,幾乎失明。 轄區(qū)派出所經(jīng)過調(diào)查之后,確定事發(fā)時飛落酒瓶的出租房里共有19戶人家有住戶在家,但無法確定肇事者。出事后,羅小姐已經(jīng)無法工作,夫妻倆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事后,羅小姐將事發(fā)時在場的19戶人家和房東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出租房里的多數(shù)住戶都認為,羅小姐不該告所有住戶。一位住戶說,“我沒扔這個酒瓶,她把我們整棟樓的人都告了,這不合理。”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19戶居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相關閱讀:
- [ 12-06]廈門高空拋物頻發(fā)傷人傷財 律師建議設置將控股嚴管嚴控
- [ 12-01]天降一玻璃瓶差點砸中保安 拋物者被監(jiān)控“揪出”
- [ 11-04]小區(qū)高空拋物時有發(fā)生 樓上潑水淋濕路過小嬰兒
- [ 11-01]福州:三米長舊竹竿從天降 路過業(yè)主被嚇出一身汗
- [ 10-30]樓上經(jīng)常高空拋物 樓下住戶去露臺得拿臉盆罩頭
- [ 10-17]福州:車停下池小區(qū)同一位置 兩天連遭高空拋物
- [ 09-28]福州一居民樓高空拋物扔下木梯 砸傷六旬老漢
- [ 08-15]高空掉菜刀差點砸中過路人 疑住戶吵架扔東西泄憤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