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9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圖)老人去世后,叔嫂二人為了房產繼承對簿公堂。近日,這一場叔嫂之間的“房產爭奪戰”在思明區法院開庭。 被告阿英是原告阿毅的嫂子。阿英說,她是1987年嫁給老劉的,同年年底,她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但是,這個家的幸福不到兩年就破碎了,老劉出海遇難,什么也沒有留下,一套老房子的產權還是和弟弟共有的,修繕房子還欠了債。 阿英還了債,把孩子拉扯大了,終于到了可以享福的年紀了。沒想到,今年51歲的她和27歲的女兒近日居然坐到了被告席上。告她們的不是別人,就是阿英老公的弟弟阿毅。 原來,老劉遇難前沒有留下遺囑,他母親、妻子以及女兒均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老劉的財產。2003年,老劉母親到公證處作了遺囑公證書,寫明房產中屬于老劉的份額她享有繼承權,自己百年之后,她要把這個份額留給阿毅。 2011年8月,老人離世。隨后,阿毅想要拿回母親留給他的份額,但嫂子阿英怎么也不答應。于是,他將嫂子和侄女起訴至思明區法院。 近日,思明區法院判決認為,老劉遇難前未對其產權份額的處分留有遺囑,這部分產權份額(整套房子的1/2)應當由老劉的合法繼承人所有。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因此,阿英有權得到老劉房屋份額的1/2,剩余1/2份額為老劉的遺產。遺產按照繼承人的先后順序進行分割,老劉的母親、女兒、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各得此遺產份額的1/3。 所以,在老劉所有的房屋份額中,阿英應取得老劉所有房產份額的4/6,老劉的母親與女兒各得房產份額的1/6。 法院還認為,阿英只是履行了作為兒媳應盡的贍養責任,并沒有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其要求繼承婆婆的房產份額,也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認定,老劉房產份額的1/6應由阿毅繼承。 法官說法 兒媳婦能當繼承人嗎? 法官說,只有在一定條件下,兒媳才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在法定繼承遺產時,兒媳也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均等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本案當中,雖然阿英試圖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但需要條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阿英沒有與婆婆長期共同生活,談不上照顧婆婆的起居,也就不可能說是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她不能作為婆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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