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尤冰寧/文 黃財武/圖)重型車司機竟被自己開的車壓死?更離奇的是,事發前他還在車上開著車,但車側翻后他卻死在了車外。 如此罕見車禍,引發保險索賠爭議。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奇車禍引發的索賠案。 張司機受雇于許老板,平時負責開一輛重型作業車在工地施工。事發當天,也就是去年12月15日上午,張司機操作重型車在建筑工地實施作業的過程中,重型車突然發生側翻,張司機被車壓死。 事故發生后,張司機的雇主許老板賠償了58萬元給家屬。隨后,許老板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遭到了拒絕。于是,許老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58萬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說,受害人張司機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車輛側翻時,他仍然在操作室內操作車輛,直到車輛側翻后,他才跳出操作室,隨后不慎被側翻的車輛壓在地上,最終導致死亡。可見,張司機在事故發生時還在車內,屬于車上人員,而沒有轉化為車外第三者。 但是,張司機的雇主許老板反駁說,關于張司機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是從車上跳下還是本來就已經在車下,已經無法查證。退一步說,即使當時張司機是在車上,在事故發生瞬間從車上跳下,也構成了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化。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第三者責任險。 據了解,如果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由于本案涉及的重型車第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張司機的雇主至少可以獲賠58萬元。但是,如果不能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那么只能按車上人員險賠付,通常保額只有幾萬元。因此,兩種險的賠償額度相差懸殊。 經審理,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司機是車上人員,即使被自己開的車壓死,也不算“第三者”,因此,終審判決駁回了雇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駕車司機不算“第三者” 法官認為,“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本案事故發生于張司機駕車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不論張司機是主動跳車,還是由于車輛側翻的外力致其脫離車體,其原有的“車上人員”身份已固定,不能轉化為“第三者”。 根據侵權責任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自身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具體到本案中,張司機作為涉案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因自身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其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賠償。因此,雇主訴求適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主張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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