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王池)酒樓轉讓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卻沒變。新主人做了幾年生意,最終將原老板告上法庭,稱法律規定營業執照不得轉讓,當年的那紙《轉讓協議》無效。幾經波折,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該協議有效。 四年前,阿財(化名)花五十萬元把阿和(化名)經營的酒樓和茶館盤了下來。雙方簽了個《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范圍包括所有裝修投資、設施廣告和廚房設備。半個月后,阿財又給了阿和一份《承諾書》,說自己“同意不變更原有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姓名和相關證件。”從那時候開始,阿財就是酒樓的實際經營者,阿和也把營業執照交到了阿財手上。 然而幾年過去了,酒樓的生意每況愈下。此時,阿財將阿和告上了法庭,認為當年的《轉讓協議》無效。《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了營業執照不得轉讓,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在阿財看來,阿和出讓營業執照,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協議書因此無效。 一審法院駁回了阿財的訴訟請求,其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法官認為,《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體現了酒樓的財產與物品轉讓,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阿財所引用的《個體工商戶條例》中關于營業執照轉讓的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協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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