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尤冰寧/文 陶小莫/圖)“股神”承諾說“包賺20萬元”,結果,股民委托理財吃了大虧,不但分文未賺到,本金還虧了31萬多元。 昨日,廈門中院對外發布了一起典型的委托炒股引發的索賠官司,“股神”最終被判賠償31萬多元。 委托炒股 投入65萬元 原告李老板今年40多歲,他是一位成功的商人。數年前,他認識了老股民老劉,自稱在股市中料事如神,炒股可以“包賺”。 李老板一聽,有些心動,手中剛好有一些閑錢,就決定委托“股神”炒股。 雙方簽訂了一份委托理財的《協議書》:李老板將存有65萬元資金的證券賬戶,全權委托老劉管理操作,管理期限是3個月。合同中約定,如股票盈利超過85萬-100萬元的收益部分,老劉分紅20%;超過100萬元的收益部分,老劉分紅30%。 此外,合同當中還有一個“保底條款”,約定說如果最終賬戶余額沒有達到85萬元,不足部分,就要由老劉賠償。 半年之后 虧了31萬元 李老板說,合同簽訂后,一直由老劉替他管理股票賬戶,沒想到的是股市行情如過山車,數月后,他的賬戶結余資金只剩下40萬元。 李老板看情形不對,立即找老劉討說法。隨后,老劉再度作出新的承諾,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老劉保證在半年內,將股票變現金額做到65萬元以上。 當時,雙方還約定:“鑒于股票賬戶目前市值僅為40余萬元,離李老板要求的保本收益60萬元有20萬元的缺口。雙方經協商:缺口部分轉為借款,由老劉向李老板出具20萬元借據。如果老劉將股票做回到65萬元,則股票變現后交付李老板,李老板歸還20萬元的借據和擔保書。” 然而,結果令人失望,半年的約定日期到期后,股票清倉賬戶資金余額僅為33萬多元,累計虧損31萬多元。 法院判“股神”賠錢 為此,李老板將老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老劉歸還虧損的31萬多元,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庭審中,老劉答辯說,李老板價值65萬元的股票賬戶在指定期限內做到85萬元以上,屬于典型的保證委托人本息最低回報的“保底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該條款無效,就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那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依法也無效。因此,雙方并無借款事實,他并沒有違約,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經審理,近日廈門中院終審判決要求老劉擔責,支付31萬多元給李老板。 法官說法 “保底條款”有效 委托炒股,虧了誰賠? 昨日,法官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分析,根據合同自愿原則,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作為當事人之間真實自愿的合意,應該予以支持。因此,老劉有義務將虧損款支付給李老板。 不過,雙方僅約定老劉要將股票做到85萬元,但并未約定違反約定要支付20萬元違約金。因此,針對李老板主張2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還說,本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認定“保底條款”有效,防止委托人利益盡失,防止受托人借保底條款無效為此逃避責任,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對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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