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議工作質量,現將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全文在《廈門日報》和廈門人大網站(www.xmrd.gov.cn)上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廈門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郵政編碼:36101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字樣。(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hencongyi@xmrd.gov.cn。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4年12月30日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供準確的住址、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未按前款規定提供準確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車輛管理相關信息無法及時通知所產生的不利后果。” 二、刪去第八條。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禁止機動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以及其他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但遇有緊急情況除外。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車外噪聲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禁止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報警并主動接受調查。 車輛駕駛人違反前款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㈠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㈡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快速處理,迅速恢復交通。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等候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除行政強制措施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公安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行使下列職權: ㈠疏導指揮交通; ㈡處理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㈢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前款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時應當按照規定經培訓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
相關閱讀:
- [ 12-29]廈湖里疏堵結合治理交通痼疾 聯動嚴查推廣社區公交
- [ 12-26]今年12月27日起至施工結束 赤橋路實行交通管制
- [ 12-25]平安夜不平安 福州市民搶車位搶的士搶到掐架_
- [ 12-24]廈門部分路段平安夜或現擁堵 警方將嚴查酒駕
- [ 12-23]交通綜合整治"百日會戰"進行時 5項舉措初顯成效
- [ 12-23]省直在榕單位工作人員出差 市內交通應自行解決
- [ 12-23]軌道交通2號線開建 海滄大道站一期25日開始圍擋
- [ 12-19]傳“福州出租車等候價擬漲0.2元” 市交通委澄清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