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錢玲玲)昨天上午,廈門市人社局舉行在線訪談,工傷保險處副處長陳旗詳細解讀了新修訂的《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導報記者獲悉,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規章。經過十年的實踐,近日,廈門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針對市民提出的疑問,陳旗一一予以解答。 哪些對象需繳納工傷保險? 針對市民的這一疑問,陳旗表示,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有選擇地在廈門市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問題,考慮到公務員工傷的認定和相關的爭議解決程序與現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此次《規定》并未明確將此類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但是考慮到保障這類人員工傷保險權益的必要性,并參照全國其它部分地區做法,我們將聯合有關部門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規定,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 停工留薪期爭議怎么解決? 對此,陳旗答復說,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來確定,但因為涉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爭議很大,為解決爭議,《規定》明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爭議進行確認。 工傷認定管轄有何變化? 陳旗表示,對未在廈門市登記、備案的,且未在廈門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此舉是為進一步理順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使工傷職工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費補繳有何新規? 陳旗表示,應該說,補繳方面變化不大。針對因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明確由用人單位補足待遇。但工傷職工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經用人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從補繳次月起,按照補繳后的標準核發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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