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張尚初 通訊員 芃芃)施工不蓋窨井蓋,導致路人落入“陷阱”摔成十級傷殘。近日,集美區一施工單位及包工頭被判賠償20多萬元。 2013年12月12日晚上7點多,張先生下班回家途經集美區一條人行道時,突然落入一個未蓋好井蓋的窨井中,導致身上多處受傷,肋骨骨折和脾臟破裂。事發后,張先生的兒子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井蓋被放在一邊。 隨后,張先生被送到醫院治療,出院后經司法鑒定為八級附加十級傷殘。因協商賠償事宜不成,張先生將負責施工的廈門某電子公司及包工頭黃某訴至法院。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9萬多元。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公司將電力線纜鋪設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自然人黃某施工,明顯存在過錯,因此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又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調解,兩被告最終賠了21萬元。 法官說法 近視并非脫責理由 庭審時,被告答辯說,原告張先生自己近視,沒有注意觀察路面,自身存在過錯。 但是,這一辯解并沒有被法官采納。一審法官說,因損害發生時間為夜晚,光線與天色昏暗,通常人亦無法清晰地看清損害發生場所之情形,因此,原告250度的近視并非其掉入窨井的原因。 此外,窨井位于人行道上,在人行道上存在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無蓋窨井超乎一般社會公眾之預料。所以,法官認為,不能苛責原告承擔“超常注意義務”,原告的近視也不能成為被告的脫責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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