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在人行道上的廣告牌終于被拆除了。
廈門日報訊(文/圖 記者 薄潔 實習生 林曉靜)“橫”在人行道多日的一塊大廣告牌終于被拆除了,米蘭春天小區的居民總算舒了口氣!因為拆除它的時間確實有點長,從居民投訴,到媒體報道,再到執法部門的介入,歷時3個多月……
>>反映
居民多次投訴 占道廣告牌還是立了起來
這塊被群眾屢屢投訴的廣告牌位于湖濱東路旁的宏泰路上。早在去年10月,就有多家媒體報道過此事。根據當時報道披露的情況,這塊廣告牌緊挨著米蘭春天小區的圍墻,“霸占”了一半的人行道,道路兩邊還停放著很多車輛,行人要通過,只能繞到馬路中間。根據媒體當時的報道,設置該廣告牌的公司曾回應,這塊牌子不是廣告牌,是傳達企業精神的公益標語牌,并表示要拆除牌子的三角底座,將標語牌挪到圍墻前,消除擋道問題。
民評熱線5581719在去年10月,也接到過米蘭春天小區居民的反映:“這塊廣告牌長20多米、寬3米多,原來設在宏泰路的人行道上,市政道路改造時把它拆了。公司之后又重新做了一個,長寬和原來的差不多,又設在人行道上?!蓖对V居民還說:“我投訴了幾次,城管反饋說‘已經要求補辦手續了’。我就納悶了,在人行道上設廣告牌,有哪個部門可以審批?”從去年10月17日至今年1月15日,民評熱線接到的有關投訴達7次之多。根據相關糾風信訪流程,市糾風辦將投訴件轉給市城管執法局處理。
但就在這期間,這塊橫亙在人行道上的碩大廣告牌并沒有拆除還道于民。
>>動作
市、區糾風辦啟動再監督 城管強制拆除廣告牌
去年12月2日和今年1月22日,市城管執法局分別兩次下了督辦單,要求筼筜城管中隊處理并反饋。其后,市、區糾風辦依照相關程序啟動了再監督,這塊被投訴了3個多月的廣告牌,終于被強制拆除了。
1月27日上午,監督在線記者與城管執法人員來到現場。這塊廣告牌已經被拆除,橫躺在人行道上方的平地上。
筼筜城管中隊負責人表示,鑒于當事人遲遲未能提供相關手續,他們于1月21日對該廣告牌實施強制拆除,由于該廣告牌后側就是米蘭春天小區停車場,有車輛停放,為避免氣割火星濺射到車輛,他們中止了拆除行為, 1月24日,他們再次依法對該廣告牌實施了強制拆除。
昨日下午,記者從城管部門了解到,現場殘留的廣告牌已于當日上午被清除。
【新聞縱深】
違法廣告牌難拆 折射了哪些問題?
在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牌,又無法提供合法手續,違法行為顯而易見,為何還這么“難拆”?記者梳理了城管部門的執法過程,發現執法的隨意性、不規范、履職不力等問題是主要原因。
強調“歷史原因” 有敷衍塞責之嫌
根據筼筜城管中隊負責人表示,他們是在去年的10月8日第一次接到群眾投訴,才發現這處廣告牌的。10月10日,筼筜城管中隊開具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設立廣告牌。
到了去年11月,城管部門在一個來月的時間里沒有繼續采取任何有效措施。2014年11月12日,思明區信訪局就此事發出督辦單,但城管中隊答復,“(已)開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自行整改其違法行為;現已停工,當事人稱將申請相關手續,筼筜中隊也將視辦理的手續(情況)再做進一步處理。”然而,就在11月24日,該企業在沒有取得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又將廣告牌立了起來。面對這個情況,城管部門仍然還是口頭要求對方盡快補辦手續。根據筼筜城管中隊負責人說,他們又口頭給予了該企業一個月的時間補辦相關手續。一個月的時間很快過去了,接著又一個月過去了,該企業仍然無法提供相關審批手續,這種情況下城管中隊做了什么呢?據筼筜城管中隊負責人說,他們進行過口頭催告。
對此,筼筜城管中隊的解釋是,因為這塊廣告牌之前就已存在,如今只是后移了。那么,真的是歷史原因才讓城管部門“網開一面”嗎?其實,公司原先設置的廣告牌就是既無占道手續又未經廣告審批的違法廣告牌,即便不移位,城管部門也應當依法拆除,對此,城管部門在調查中也已心知肚明,而且,在人行道上設置長期廣告牌,依據有關規定,根本無法獲得許可,城管部門卻以此為由,顯然有敷衍塞責之嫌。
該違法行為至今未立案 執法程序不規范
再剖析筼筜城管中隊的執法過程,還存在諸多的不規范。
2014年10月10日,筼筜城管中隊向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該企業在2014年10月11日前改正有關違法行為,并于10月11日攜帶相關材料到城管部門接受調查。然而查閱相關執法記錄,卻沒有這些調查資料。城管部門承認,當時并沒有依照規定的程序制作調查筆錄。
筼筜城管中隊表示,在3個多月的時間里,曾三次口頭要求公司盡快補辦手續。且不論手續能否補辦,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催告,應當有記錄,但是,在相關材料中,并沒有查找到這些記錄。
筼筜城管中隊表示,他們對這起案件采用的是快速查處機制,即對責任人先進行口頭責令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才會下達處罰通知書,也就是采用簡易程序。然而,公司并沒有進行整改,城管部門最終實施的也是行政強制措施,而且直到廣告牌拆除,該案件都沒有予以立案。
法律規定明確 城管應當正確履職
那么,怎么做才是正確的呢?針對上述現象,市民評代表、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毅指出,非法占道設置廣告牌是一種在道路上設置障礙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2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楊毅認為,為了公共安全,行政機關應當立即啟動強制措施予以處理,行政機關在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后,卻沒有法律依據的隨意拖延,是不當行政行為;僅用口頭催告的方式,執法上也存在隨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