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鄧若胥/圖)一筆30萬元的轉賬,究竟是錯轉他人賬戶,還是歸還借款? 時隔一年多后,原告起訴說,自己“轉錯”了,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卻反駁說“并非轉錯”,還說這是歸還欠款。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各執一詞的“匯款疑案”。 原告:30萬元“轉錯了” 近日,思明法院收到了一份訴狀,提交訴狀的是80后男子小劉,而他起訴的是和他素不相識的老趙。兩位毫無交集的人怎么就對簿公堂了呢? 小劉說,一年多前,他不慎將一筆30萬元的款項轉到了老趙的銀行賬戶上。轉完后,他也沒在意,直至去年年底,他才發現這筆錢轉錯了。 一開始,小劉堅持要老趙返還30萬元不當得利,此外,老趙還要支付3萬多元利息。 面對陌生人的指控,老趙一口否認,他說,這是對方歸還給自己朋友的借款。 被告:這筆錢“是還款” 老趙說,他和小劉共同認識王某,現在王某出了事正在服刑。但是,涉案的銀行卡自2013年3月起開始由王某持有、使用。 老趙還說,之所以有這30萬元轉賬款,那是因為王某向小劉借了30萬元,并通過老趙的這張銀行卡接收錢款。“我們素不相識,他如何得知我的賬號,為何轉賬,何以轉錯?”對于老趙的提問,小劉無法回答。“30萬元對普通人而言算得上巨款,一年多前轉錢,現在才發現轉錯,明顯不符合常理。”老趙指出,這筆錢其實就是小劉歸還給王某的借款。 法官說法 “轉錯”,怎么取證? 近日,思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既然小劉說是“轉錯”,就要證明對方是不當得利,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錯在哪、為何錯、怎么錯。 但是,小劉對于如何取得老趙賬號、為何轉款、款項實際應支付給何人等關鍵事項,均予以回避,無法正面回答,僅僅提供了一份轉賬憑證。 而且,小劉所說其“一年多后才發現誤轉”等理由也有悖常理。此外,在老趙所稱銀行卡出借給王某期間,此卡確實發生了多筆與王某配偶的資金往來。因此,根據民事證據蓋然性占優勢的規則,本案不能認定為“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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