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司機無證駕車撞人,保險公司為此“買單”賠了8萬多元。這筆賠償,還能不能向無證肇事司機討回來?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代位求償權”官司,庭審中,針對無證駕駛者要不要賠償保險公司損失的問題,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 小趙(化名)數年前購買了一輛微型客車,當時,他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限額1萬元。平時,小趙就將自己的微型客車放在廈門的一家修車廠,他與在這家修理廠工作的小江共同使用該車??墒?,小江(化名)并沒有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 去年8月12日,小江駕駛微型客車出門,當車行駛至翔安區一路段時撞上了一輛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員阿勇受傷。經交警認定,無證駕駛的小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傷者告上法庭。隨后,翔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阿勇賠償8.4萬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已將8.4萬元賠付給受傷者。 但保險公司賠了8.4萬元之后,近日將車主小趙和肇事司機小江一并告上法庭。保險公司起訴稱,保險公司有權追償已賠付的交強險賠償款,請求判決二人連帶償還保險金8.4萬元。 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全部追償訴求,要求小江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4萬元。 法官說法 司機違法肇事 保險有權索賠 法官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幾種特殊情形下,保險公司負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墊付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不過,該條文中的“致害人”應理解為直接造成損害的責任人,而將致害人擴大至機動車車主沒有法律依據。 保險人的追償權源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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