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劉小冰/文 沈威/圖)曾經,他們是相愛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寫下多份婚姻保證書,其中,有“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還有“最狠保證書”,承諾“婚外情一次,就交罰款15萬元給老婆”。
如今,他們是法庭上的“敵人”。3月9日,這對夫妻拿著這些婚姻保證書,鬧到同安法院,打響“離婚大戰”。
再多的婚姻保證書,最終都成了“空頭支票”,也無法阻止婚姻破裂。
第一份保證書:“絕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說,夫妻二人同歲,經親戚介紹相識,22歲時攜手步入婚姻殿堂。
小萱回憶,她還在懷孕期間,大女兒還沒出生時,一個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當時一名女子撥打他的手機,小萱接起電話,“她竟然告訴我說,我老公答應在情人節那天送她禮物”。
這樣磕磕絆絆過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繼續升級。
小萱說,第一份保證書寫于2010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將近5點的時候,阿毅醉醺醺地回來,倒頭就睡,小萱卻徹夜未眠。醒來后,阿毅說自己一定改,并主動寫下了一份保證書。
保證書沒有起效,出軌、爭吵都還在繼續,后來,阿毅又陸續寫下幾份保證書。不過,這些保證書小萱并沒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經丟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書面保證書,上面都有阿毅親手按下的手印。這些保證書內容大同小異,就是承諾絕不再和別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懲罰等等。
“最慷慨保證書”:“所有財產歸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
小萱說,寫保證書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帶小姐到酒店開房,很晚都沒有回家。經過一番打聽,小萱從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別的女人去酒店開房了。
凌晨1點多,小萱來到酒店大廳,等了半個多小時,丈夫才下樓和她一起回家。
夫妻爭吵過后,阿毅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紙,寫下了“最慷慨”的承諾:“本人帶小姐在酒店開房,被老婆當場抓到……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如有犯錯,本人不得好死,還有,從此以后不會跟別的女人聯系。”
最重要的是,在這份保證書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諾,表示,“如果再次被發現將給予老婆50萬元作為補償,離婚后兩個孩子歸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整,所有財產歸老婆所有。”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
還有一份保證書,可以說是“最狠保證書”,其中的懲罰條款相當驚人。
這天凌晨3點多,阿毅依舊沒有回家。小萱電話聯系他,聽筒卻傳來一個女人曖昧的叫聲。
“你在哪里?”小萱問。
“我在歡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別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氣憤地說。
“沒有啊。”
“還說沒有,我明明聽到女人的叫聲。”小萱再次質問。
這時,電話被掛斷。小萱再次撥打時,語音提示手機已關機。隨后,她開車到現場,把住在KTV樓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隨后,阿毅又寫下了“最狠”的承諾:“我如果有婚外情讓老婆知道,每一次罰款15萬元。”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鬧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小萱亮出這些婚姻保證書,起訴要求丈夫兌現承諾,將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全部歸她所有,還要另外支付給她50萬元補償。
丈夫回應:因遭脅迫,才寫保證書
法庭之上,阿毅說,這些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況下寫的。“她手里的保證書我看過,上面的字確實是我寫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時候寫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也說,保證書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時寫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辯說,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糾纏不休,為了安撫老婆才按對方要求寫下保證書。但是,小萱反駁說,保證書并非酒醉當晚所寫,而是第二天才寫的。
“三問”保證書
1問:有沒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