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思親 常海軍 通訊員 徐福興)為順應市民以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為計費周期的繳費習慣,居民用電抄表日和繳電費截止日將從4月1日起開始調整。導報記者昨日從廈門供電公司獲悉,從4月起,由廈門供電公司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用電等全市低壓用電客戶,抄表日統一調整為每月1日,居民電費繳費截止日也相應統一調整為每月20日。 廈門供電公司營銷部副主任林炳東介紹,以往,各片區和小區的用電抄表日都不太一樣,比如,某小區的用電抄表日是每月8日,那么該小區居民本月交的電費就是從上月8日至本月8日用電量,不少市民反映以自然月計算繳費更加方便。 為此,林炳東說,此次調整,供電公司直接抄表到戶的全市居民等低壓用電客戶的抄表日,將從4月起統一調整為每月1日,計費截止數據為上月最后一天24時電表讀數,同時,將繳費截止日全市統調為每月20日,更方便記憶。 目前居民用電執行階梯電價,有居民擔心抄表日調整當月,會造成計費周期超過一個月而引起的電費增加。對此,林炳東說,因4月過渡期的計費周期均小于一月,但仍按一個月的分檔標準計費,因此不會增加電費。4月份過渡期應交的電費為3月份原抄表日至3月31日的用電費用,例如原來每月8日抄表的客戶,4月份應交的電費為3月8日至3月31日的用電費用,5月份起將按自然月進行結算。 由于抄表日和電費繳費截止日變更,居民客戶電費21日起會產生電費違約金,除居民外的其他低壓用電客戶,電費繳費截止日為每月15日,16日起會產生電費違約金。對此,每月1日起供電公司將陸續發行電費,一般當月6日起就可以開始繳費,原來繳費方式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系統會根據發行時間自動代扣繳費。不是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特別是原來習慣在月底繳費的,要注意這次繳費截止日的變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違約金,或影響個人的信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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