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 應該去找雇傭他們的人,不然就訴諸法律 昨天下午,記者輾轉聯系上該在建房屋的房主楊先生,電話中,他顯得很著急又很無奈。他說,他有固定的施工隊,受傷的工人及其工友都不是他請來的。但他承認,事情發生在他的在建房樓下,東西是從房子上面掉下來的。 “當時我還打了120。”楊先生說,事發時,他正在附近喝茶,接到通知,他趕緊趕到現場,發現工人滿頭滿臉都是血,于是好心用自己的車將受傷工人送往醫院,也是出于好心,他還幫忙墊了6200元手術費,并且留了自己的聯系方式。 “我現在也不知道我有沒有責任。”楊先生說,房子要第二天才倒水泥,而這些工人居然提前來了,也不清楚他們到底是誰請的。這些工人是誰請來的,就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而且,他現在也沒錢,建房子欠了一屁股債。 記者問:“接下來你打算怎么辦?”楊先生說,那些工人應該去找那個請他們來干活的人,不然他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件事了。 律師說法 工人是怎么來的,首先要厘清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郭豐律師認為,首先要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人是房東還是工人的工作單位。如果工人是房東直接請的,房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建筑法》以及相關規定,在農村建設3層以上的自建房,應當雇請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施工,如果本案中房東有雇請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承建房子,那么房東和建設單位之間為承攬關系,工人受傷屬于工傷范疇,損失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與房東無關。如果房東雇請的是施工“游擊隊”,那么,工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損害,房東和“游擊隊”負責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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