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關系 女孩父母才發(fā)現(xiàn) 第三次見面后,阿毅將小芬安排在海滄的一間公寓居住。第二天中午,阿毅和小芬就在公寓房間的床上發(fā)生了第一次性關系。其間,小芬曾婉拒。 剛開始,小芬說:“你不是說只開房不做愛嗎?”但阿毅不理,還要繼續(xù)。 接著,小芬又說:“我還小?!钡⒁銋s說:“不小了。”最終,在阿毅的堅持下,兩人發(fā)生了第一次性關系。 第二次,4月14日,兩人又在阿毅的暫住處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 第三次,兩人又去附近一公寓開房,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因為小芬怕回家被父母責罵,不敢回家。阿毅就將不愿回家的小芬送到一個女性朋友的暫住處,自己上班去了。 第四次,4月18日下午,小芬還是沒回家,阿毅便去朋友的暫住處看望她,二人再次發(fā)生了關系。 戀愛吃“禁果”也構成強奸? 4月20日,阿毅與小芬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因此鬧“分手”了。 而此時,小芬的父母正在四處尋找出門未歸的女兒,焦急等待女兒歸來。等小芬一到家,父母立即追問她離家期間“發(fā)生了什么”。 小芬把情況跟父母一說,父母便立即報警。兩天后,阿毅便被警方抓獲。 小芬的父母報警稱,阿毅的行為是“強奸”。但阿毅辯解說,雙方是情侶關系,戀愛同居,都是自愿的,怎能算是強奸? 不過,案件審理期間,阿毅的父母與小芬的父母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給小芬25000元,也獲得了小芬及其家人的諒解。 近日,海滄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阿毅明知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與她發(fā)生四次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 跟幼女同居自愿也是強奸 主審法官說,依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行為,無論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而且只要雙方的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 這是因為,法律認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由于身心發(fā)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為的后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視為侵犯幼女關于性的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奸罪。 這種規(guī)定,是出于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為過早的性行為勢必妨礙幼女生長發(fā)育,也會影響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軌跡。 法官提醒說,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保護幼女方面,家庭應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線”,正確對待孩子的性教育問題,要教給孩子正確的性知識,尤其是女孩要懂得拒絕,學會保護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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