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輕武/文 陶小莫/圖)只因幻想自己遭人迫害,就持刀砍殺他人。導報記者從海滄法院獲悉,這名殺人者因患精神分裂癥,近日被判強制醫療。這也是海滄區法院首例判決強制醫療的案件。 幻覺受迫害 持刀砍死人 阿龍(化名)今年35歲,翔安人,初中文化,無業。去年9月7日,他到海滄區一景區當志愿者,而被他砍殺的是另一名志愿者。 阿龍說,他一直感覺志愿者小吳(化名)要迫害他,不但跟蹤他,還威脅他的家人。事實上,小吳根本沒有上述行為,這一切都是緣于阿龍自己的幻覺。 當天上午,阿龍在景區內一間宿舍內突然發狂,持水果刀連續捅刺小吳的腹部。小吳被捅傷后,立即掙脫并跑出房間。 但是,阿龍并不肯就此罷休,隨即又到隔壁的宿舍內取出一把菜刀,繼續追砍小吳。他持刀一路追砍,一直追到廣場上,追到小吳后,連續砍擊小吳的頸部,發狂之下,竟將小吳的頸部砍斷。 經法醫鑒定,小吳系頸部被銳器多次砍擊,致頸部大血管完全離斷,引起大失血,最終導致死亡 精神分裂癥 被強制醫療 案發后,警方依法聘請司法鑒定所,對阿龍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去年年底,司法鑒定所出具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阿龍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喪失辨認能力,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海刑醫字第1號”《強制醫療決定書》,認定阿龍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因此,決定將阿龍送去強制醫療。 專家說法 精神病殺人怎么處置? 主審法官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指出,新刑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強制醫療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新刑訴法實施后,強制醫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強制醫療的對象只能是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其次,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入精神病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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