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曾毓慧 通訊員 林泳平 張挺)廈門一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現金、汽車、名表等,案值達百萬元。近日,該公職人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李某某自1996年7月至案發一直在廈門市某局工作,主要負責路橋、市政等基礎設施工程的預、決算審核工作。2006至2012年間,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顏某某、潘某某等人送的現金人民幣60萬元、港幣1.2萬元、美金1萬元,還非法收受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歐米茄”女式手表一塊、“蘋果”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平板電腦一臺、“蘋果”5代手機二部。除了行賄財物外,林某某、潘某某還出資邀請李某某前往迪拜、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旅游。 案發后,李某某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并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檢察機關對其揭發的他人受賄案件立案偵查,經查明,上述受賄現金、物品、旅游花費合計價值人民幣100.316萬元、港幣1.2萬元、美金1萬元。 近日,經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身為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0余萬元,其行為已犯受賄罪。不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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