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酒類供貨商不地道 讓客戶售假成被告 廈門一家婚慶公司購來一批劍南春白酒,準備賣給即將舉辦婚禮的新人,不料在執法檢查中被發現竟是假酒。受到行政處罰后,這家婚慶公司又被劍南春酒廠告上了法院,認為對方侵害了其商標權。去年5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婚慶公司免責。這是為何呢? 【事件】 婚慶公司喊冤,進貨時查過相關憑據 2012年8月,海滄區酒類管理站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婚慶公司準備銷售的12瓶38度“劍南春”白酒中,居然有10瓶是假冒產品。2012年10月,婚慶公司收到行政處罰通知,除了酒被沒收,還繳交了4000元罰款。一段時間后,四川劍南春酒廠對這家婚慶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 婚慶公司大呼冤枉,說他們是從兆福公司進的貨,并不知道自己買到的是假貨,而且,進貨時向兆福公司索取了《酒類批發證》和《酒類流通隨附單》,他們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 【判決】 婚慶公司免責,供貨商擔責 審理過程中,法院追加兆福公司為共同被告。 法院認為,在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鏈證實假冒白酒來源的情況下,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合法來源的婚慶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兆福公司賠償劍南春酒廠5萬元。 法官說,當前,侵害商標權糾紛中,被起訴的大多是售假者,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常沒有完整的進貨合同及發票,沒有盡到審查商品來源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一旦上級供貨商否認,就難以證明其所銷售的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進而就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的情況正好相反,給銷售者起到了很好的提醒作用。 法官提醒,對于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知識產權權利人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要求售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鏈接】 知識產權案件,廈門去年超千件 記者從昨日的通報會上獲悉,2014年,廈門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首次突破千件。其中,新收到的商標權侵權糾紛達到280件。 侵權商品多為民生產品,涵蓋鞋服、酒、小家電、花露水、沐浴露、玩具、體育用品、文具、皮帶等20多種產品,涉及五糧液、蘇泊爾、美的、六神、美加凈、紅雙喜、金利來等20余個國內知名商標。被告方多為廈門島內及島外城鄉接合部中小超市或食雜店的個體經營者。既有商標相同的“售假”行為,也有商標近似的“仿冒”行為,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及市場秩序的混亂。 另外,網絡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共62件,被告公司通常是為了對外宣傳、拓展業務,將互聯網上的圖片作為公司網站配圖使用,這樣的侵權行為多是由疏忽大意、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所導致。法官說,即便打著“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旗號,或以“網友上傳不負責任”為掩飾,都無法繞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信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權實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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