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勞動者維權不及時,超過訴訟時效還能維權嗎?員工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該怎么計算賠償金? 五一勞動節將至,昨日,集美區法院提前發布了一批勞動者維權的典型案例。為廣大勞動者維權提供借鑒。 典型案例1:超時起訴?維權敗訴 辭職一年多之后,再狀告昔日“東家”。近日,陳經理被判敗訴,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據陳經理起訴,他于四年前與一家健身器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受聘為副經理,合同期限為三年。 2012年12月,陳經理向健身器材公司申請辭職。幾天后,健身器材公司批準了辭職申請。但時隔一年多后,去年年初,陳經理又以公司欠薪為由提起勞動仲裁,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委很快就以“超時”為由,駁回了陳經理的訴求。近日,陳經理因不服仲裁結果,又起訴到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推翻仲裁結果。 法官點評? 勞動維權,一年有效 法官說,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本案中,陳經理與健身器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解除勞動關系,但陳經理于2013年12月31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因此,已經超過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限,只能判決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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