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經全面修訂的《廈門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新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從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就房地產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預售(銷售)、竣工驗收、工程結算、項目清盤等情況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也應當按照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間和不同項目歸集收入、成本、費用。 新辦法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取得房地產項目立項批文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房地產項目信息登記,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拿到項目《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文件后,也須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資料。 新辦法規定,房地產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項目的,或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應當在90日內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如果是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且其已轉讓的建筑面積占到可售建筑面積的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或該企業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已滿三年,但仍未銷售完畢的,主管稅務機關將發出清算通知書,企業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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