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璐 陳佩珊 通訊員 海法宣)情侶們恩愛時如膠似漆,分手時又有幾對能做到“好聚好散”?海滄兩對情侶分手后,都因為“錢”對簿公堂———“我在你身上花了多少錢”、“你向我借了多少錢”……昔日情侶反目成仇,他們之間的這筆“舊賬”該怎么算?本期法眼,由海滄法院為大家解析分手情侶間的那筆“舊賬”。 曉青留學期間,經同學介紹認識了王慶,很快確立戀愛關系。畢業后,曉青隨王慶來到了廈門。 生活在一起久了,曉青漸漸覺得兩人越來越不合適。一次,曉青意外發現,王慶竟然離過婚,且老家育有一子,而此事王慶從未向其提起。曉青還發現,王慶不僅生活習慣不好,還經常因為瑣事對自己動手。 相戀3年后,曉青與王慶分了手。脫離苦海,曉青對新生活充滿了期待。可是,好景不長,去年王慶將她告上了法庭。 昔日情人緣何對簿公堂?都是“錢”在生事。 男方 | 她欠我上百萬元 王慶自認為同居期間待曉青不薄,“我承擔了她所有的生活開銷,陪她到處旅游,還給她買禮物,同居期間的各項費用算下來至少有300萬元”。 雙方感情破裂后,兩人做了結算。“書面確認3年來我為她支付的款項,她要還我100萬元,當時她還寫了書面協議。” 在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協議中,雙方明確了償還的年限。分手當年,曉青還了王慶10萬元。第二年,曉青開始拒絕還款。2014年夏天,雙方又簽了新協議,再次確認欠款一事。不過,曉青自此一直躲著王慶,甚至對王慶說沒錢,讓王慶去起訴。 要錢未果,王慶翻了臉,怒將昔日戀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欠款及利息。王慶還提交了兩人同居期間的信用卡賬單、發票、合同等,內含物業費、首飾款、旅游費、裝修費等,其中物業、裝修、旅游等合計30萬元。 女方 | 簽協議是被迫的 對于王慶所說的書面協議,曉青覺得很冤枉———“包括我支付的10萬元,都是在王慶的脅迫下發生的!他經常以暴力相威脅,并揚言如果我不從或報警,便會散播我的隱私,還以我父母的人身安全威脅我。”曉青稱,她在支付了王慶10萬元后,還多次被其打傷。 曉青還指出,兩人交往期間,王慶只是一名普通的工廠員工,還要兼顧老家的母親及年幼的孩子,后來休業,沒什么積蓄;反倒是她家人一直給予他們經濟上的支持,特別是王慶沒工作后,開銷都是她在承擔。 曉青反訴了王慶一把,要求法院撤銷之前自己出具的書面協議,另要王慶返還10萬元。 法院 欠款只有30萬元 經調查,曉青稱系受到王慶脅迫出具幾份書面協議,但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是受脅迫寫下協議。與此同時,王慶提交的同居期間花費證據,也不能證明自己在二人同居期間具有支付300多萬元款項的經濟來源。 經海滄法院判決,認定王慶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為曉青花費的費用為30萬余元,扣除曉青已償還的10萬元,曉青尚欠王慶20萬余元。本案一審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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