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劉承烺/文 陸軍航/圖)昨天上午,女童家屬與肇事方特旅公司代表、大巴駕駛員家屬及保險公司人員在思明交警調解室見面,并進行調解。根據警方事故鑒定報告,大巴駕駛員陳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根據女童家屬提供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車檢報告顯示,肇事大巴車燈光系、轉向系、行車制動性能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技術要求,但該車行車制動系的密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對此,導報記者咨詢了汽修專業資深教師陳老師。陳老師解釋說,國家標準技術要求,對剎車系統有明確要求,檢測報告中行車制動性能符合國標要求,說明大巴車的剎車系統沒有問題。而行車制動系的密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只是剎車系統中的一個部分,不一定導致剎車失靈。
在警方事故鑒定報告中,對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1.陳某駕車行經事發地點時,由于駕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造成事故。其過錯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根本作用。2.面包車司機、轎車司機及其他人員均無違法及過錯行為。因此,警方認定,大巴車駕駛陳某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其他相關人員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在調解現場,導報記者見到了肇事司機陳某的家屬,對于陳某是否與特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家屬表示他們非常傷心,不想做出更多的回應。目前,調解正在進行中。
“四問”大巴軋死女童
如今,事故責任已經明確,大巴司機承擔全責。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特旅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又應怎么賠?受害者家屬該如何取證維權?還有,大巴車司機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兩位律師。
司機軋人,公司要不要賠?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這要根據司機與特旅公司的關系而定。
第一種情況,如果雙方屬于雇傭關系,司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則特旅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司機追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不是雇傭關系,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認定司機與特旅公司的關系時,不能僅僅根據駕駛員或特旅公司的陳述,應結合其他的事實來綜合認定,此外還應結合行為的內容、時間、場合等綜合認定。
肇事司機,要承擔刑責嗎?
林敏輝律師認為,從警方認定看,大巴司機的行為導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大巴司機已經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說,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有其他惡劣情節還應加重處罰。另外,司機行為如果不屬于職務行為,該司機還需承擔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應該怎么賠償?
徐長青律師認為,結合本案看,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全額支付死亡傷殘賠償11萬元,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的賠償則分別以1萬元、2000元為限。另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賠償。
林敏輝律師認為,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已經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應依法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女童家屬,如何取證維權?
徐長青律師提醒說,受害者家屬應注意了解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投保詳情、該司機工作單位,以及事故發生時該車輛作何用途等信息,并咨詢專業人士依法索賠。另外,法院會根據是否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決定是否減刑以及減刑幅度,各方應珍惜機會,達成彼此接受的合理賠償協議。
林敏輝律師說,作為受害者的家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大巴司機和特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最后公司究竟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還要由法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