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通訊員 集法宣 記者 譚欣妮)違法停車也能致人死亡,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的真實案例。 去年11月29日,小楊(化名)騎自行車沿集美區杏林東路行駛,突然被翁某(化名)停在大馬路上的小轎車擋住了去路。小楊隨即向左變更車道,但事出突然,后方的公交車來不及避讓,當場與其相撞。結果,小楊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小楊騎自行車卻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轉彎時沒有伸手示意,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司機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負事故次要責任;而小轎車主翁某違法停車, 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法院調解,公交公司同意在交通事故責任范圍內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36253.25元,并同意基于人道關懷,額外補償104862.83元;轎車的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38000元;翁某本人則同意賠償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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