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私生子 狀告兩“父親”
2015-05-23 08:41:33陳捷?來源: 責任編輯: 文潔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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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5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飛揚/文 陶小莫/圖)有人遠隔海峽兩岸,也要狀告父親要“認爹”;也有人離婚多年后,還要到法院起訴子女,要證明孩子并非自己親生…… 最近,海滄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情節離奇曲折的親子血緣官司。在這些官司中,如何證明雙方“有關系”或者“沒關系”?另外,在無法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官又該如何斷案? 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法官和專家。 案例1 非婚生子 狀告臺商“認爹” 近日,13歲的小毅(化名)狀告臺商林先生要“認爹”,同時還將自己原來的“父親”老陳列為案件第三人。 小毅的訴求有些復雜,他要證明,原來的父親“老陳”并非親爹,而遠在臺灣的林先生才是他真正的父親。 原來,小毅的母親與林先生相識同居在先。后來,小毅母親與第三人老陳登記結婚,并于2001年在廈門市的醫院誕下小毅。當年,小毅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父親為老陳。 小毅出生后即由母親在廈門市撫養至今。小毅出生后不久,母親就與老陳離婚了。數年前,林先生與臺灣的原配離婚后,才與小毅母親在臺灣登記結婚。 去年,小毅及其母親、臺商林先生到廈門的司法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林先生與小毅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最近,小毅狀告“臺商父親”。小毅說,因為他是林先生的非婚生子,所以無法辦理回臺灣居住的手續,因此,他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系林先生的親生兒子。 開庭時,小毅的“兩個父親”都出庭了,他們兩人都支持小毅的訴求。 林先生在法庭上說,他認可小毅所訴的事實,同意小毅的訴求。而第三人老陳也作證說,小毅確實并非他的親生兒子。當法官問老陳,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時,老陳還很確定地說:“確實不是我的孩子,不用鑒定。”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毅的訴求,判決認定被告林先生是他的親生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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