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飛揚/文 陶小莫/圖)有人遠隔海峽兩岸,也要狀告父親要“認爹”;也有人離婚多年后,還要到法院起訴子女,要證明孩子并非自己親生……
最近,海滄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情節離奇曲折的親子血緣官司。在這些官司中,如何證明雙方“有關系”或者“沒關系”?另外,在無法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官又該如何斷案?
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法官和專家。
案例1 非婚生子 狀告臺商“認爹”
近日,13歲的小毅(化名)狀告臺商林先生要“認爹”,同時還將自己原來的“父親”老陳列為案件第三人。
小毅的訴求有些復雜,他要證明,原來的父親“老陳”并非親爹,而遠在臺灣的林先生才是他真正的父親。
原來,小毅的母親與林先生相識同居在先。后來,小毅母親與第三人老陳登記結婚,并于2001年在廈門市的醫院誕下小毅。當年,小毅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父親為老陳。
小毅出生后即由母親在廈門市撫養至今。小毅出生后不久,母親就與老陳離婚了。數年前,林先生與臺灣的原配離婚后,才與小毅母親在臺灣登記結婚。
去年,小毅及其母親、臺商林先生到廈門的司法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林先生與小毅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最近,小毅狀告“臺商父親”。小毅說,因為他是林先生的非婚生子,所以無法辦理回臺灣居住的手續,因此,他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系林先生的親生兒子。
開庭時,小毅的“兩個父親”都出庭了,他們兩人都支持小毅的訴求。
林先生在法庭上說,他認可小毅所訴的事實,同意小毅的訴求。而第三人老陳也作證說,小毅確實并非他的親生兒子。當法官問老陳,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時,老陳還很確定地說:“確實不是我的孩子,不用鑒定。”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毅的訴求,判決認定被告林先生是他的親生父親。
法官說法
誰是真父親,鑒定說了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家庭糾紛包含父母子女關系,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所謂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子女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以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確定的。
本案當中,雖然小毅母親曾與第三人老陳結婚,但是,根據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親權鑒定結論,小毅與林先生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小毅的訴求。
案例2 離家父親 告女兒“非親生”
男子離婚四年之后,又到法院起訴女兒“非親生”。近日,海滄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這樣一起親子關系糾紛。
原告趙先生今年44歲,他和前妻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孩子。直到2011年,妻子給他帶來了“驚喜”,當年8月,妻子在醫院生育一女兒。
但是,趙先生從一開始就知道,這個孩子并非自己親生,事實上,是老婆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后懷孕,才生下了這個女兒。
因此,孩子出生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趙先生就起訴離婚。經過調解,雙方協議離婚,孩子歸妻子生活。
不過,近日,趙先生因為再婚,要辦理準生證,就到法院狀告“女兒”。趙先生起訴稱,孩子并非自己親生,而是妻子與第三人生育的。因此,他請求法院確認他與女兒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庭審時,孩子小菲和前妻趙女士經法庭傳喚都拒不出庭。此外,前妻趙女士也拒絕讓女兒和老趙進行鑒定。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趙先生訴求,認定趙先生與小菲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法官說法
拒絕鑒定,承擔后果
法官說,親子關系不僅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還附屬很多權利和義務,如探望權、繼承權和贍養責任,因此,不少夫妻在離婚多年之后,還到法院起訴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本案當中,雙方在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孩子是妻子與案外人生育的。所以,在前妻趙女士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推定趙先生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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