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人事 轉為企業的實行勞動合同制 《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分類,實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類事業單位,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行政類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的,實行公務員制度。需要過渡為公務員的,必須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任職條件和規定程序錄用、轉任和調任人員。不符合過渡條件的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本系統事業單位內分流解決。 經營類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我省給了5年的過渡期。 按規定,轉制前已參加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及已離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意見執行;轉制后新進的人員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關鍵詞 薪酬 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的收入將有何變化?對此,《關于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予以明確。 意見提出,事業單位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績效工資總量全額用于單位內部分配,基礎性績效工資可作為檔案工資記載。 意見規定,加強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除國務院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 【鏈接】 八個配套文件 ●《關于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關于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 ●《關于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意見》 ●《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意見》 ●《關于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 ●《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關于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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