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張珺)我省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日前,省政府出臺8個配套意見,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轉制、人事、分配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提出了具體意見。預計到2020年,我省事業單位將全面完成改革工作。
關鍵詞 改制
部分事業單位將成行政機構
2014年初,我省下發《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將事業單位分為三類: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即行政類、經營類和公益類。省政府此次下發《關于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專門對行政類事業單位,細化了改革措施。
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對于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單獨設置,所需行政編制由機關內部調劑。而職責任務不足的,則直接撤銷或并入其他事業單位。
此外,《關于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明確,經營類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應制定轉制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轉制后,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門的,由原主管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與原主管部門脫鉤并入企業(集團)的,該企業(集團)負責履行財務監管職責。
關鍵詞 編制
事業單位行政編制 只減不增
在機構編制管理方面,《關于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提出三舉措: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實行總量控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今后,我省事業單位將主要分行政類、經營類和公益類三部分。其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將進一步簡政放權,對現有職能進行調整和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將加大改革力度,轉制為企業,變更財物、資產關系;從事公益服務的包括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取消行政級別。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明確行政級別,其領導班子和相關人員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規定,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以2012年底的統計數為基數,由省委、省政府實行總量控制,不得突破。
意見還特別強調,全省要進一步降低公共服務成本,事業單位中的一般事務性崗位(如維護、養護、清潔、綠化、保安、收發、打字、駕駛等)原則上參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實行政府購買,不再核定事業編制。
關鍵詞 人事
轉為企業的實行勞動合同制
《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分類,實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類事業單位,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行政類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的,實行公務員制度。需要過渡為公務員的,必須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任職條件和規定程序錄用、轉任和調任人員。不符合過渡條件的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本系統事業單位內分流解決。
經營類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我省給了5年的過渡期。
按規定,轉制前已參加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及已離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意見執行;轉制后新進的人員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關鍵詞 薪酬
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的收入將有何變化?對此,《關于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予以明確。
意見提出,事業單位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績效工資總量全額用于單位內部分配,基礎性績效工資可作為檔案工資記載。
意見規定,加強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除國務院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
【鏈接】
八個配套文件
●《關于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關于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
●《關于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意見》
●《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意見》
●《關于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
●《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關于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