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來臨時,物業若防范、搶險不到位,導致車庫被淹,業主的車受損,需擔責。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近期正是廈門暴雨多發的季節。停在地下車庫的車子被淹,遭遇這樣的倒霉事,業主們該找誰討說法呢?昨日,思明區法院公布相關案例,法官也提醒物業管理公司盡到責任,否則就得按過錯程度支付相應賠償。
【案情】
車庫已是第二次被淹,愛車維修費花了1.6萬多元
大半輛車泡在水中,而且已經是第二次了,許先生郁悶壞了,他認為物業準備的沙包、閘板都是擺設,根本不管用。在愛車修理恢復后,他狀告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
2013年7月19日凌晨,雨水灌入了東浦路某小區的地下車庫,等隔天許先生發現時,愛車已被泡壞。他為此花了1.6萬多元的維修費。
許先生說,這已經是車庫第二次被淹了,物業公司作為車庫的管理人,在第一次車庫被淹后,沒有吸取教訓排查隱患,進行有效的整改。車庫入口處的兩塊攔水鐵閘板形同虛設,根本不管用,物業也未及時通知車主轉移車輛,或者采用沙包堵漏、水泵排水等有效措施,導致水深達90厘米,給車輛造成了很大的損壞。
物業對此表示委屈,物業說,當時連續兩次臺風給廈門帶來了暴雨,小區地勢較低,又靠山,才會導致泥沙伴著雨水灌入車庫,加上又發生在凌晨,很多業主都在熟睡中。“這是不可抗力。”物業還表示,臺風來臨前,他們已經分發了提醒業主的相關通知。
許先生又提出反駁,他說,監控錄像顯示,物業只通知了一部分車主挪車離開車庫,而且事發時,水泵沒有辦法使用,防范措施不到位。
【判決】
物業防范、搶險不到位,承擔30%賠償責任
思明區人民法院分析認為,小區的物業應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小區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盡到維修、養護、管理等義務。面對臺風將在短時間內影響廈門這一特殊情況,物業理應對可能發生的災情進行一定的預判,并盡力采取相關措施,防范災情的發生,并在災情發生后進行有效搶險。
在本案中,物業除舉證證明其曾發出一紙“臺風警報”外,并未舉證證明其事發前采取了哪些防范措施,事發時采取了哪些搶險措施以及是否及時通知了許先生。因此,物業存在防范、搶險不到位的過錯。然而,也要考慮到強降雨引發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即使物業事發前防范到位、事發時搶險及時,也極可能無法避免地下車庫被淹的后果。
最后,法院酌定物業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物業公司支付約4900元的賠償。
【說法】
物業有義務預報暴雨
事先采取措施事后補救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從業務和法律的角度上應履行三方面的義務,即日常暴雨預報和提醒義務;對管轄范圍內的特定對象將遭侵害有所預知,有事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義務;發現車庫進水后應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排水、拖車等,有事后及時補救的義務。
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物業企業應做好早期介入、接管驗收工作,以及后期日常對車庫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堵住地庫進水的源頭。同時,要加強對應急預案的準備與演練,做到暴雨前后有預防和應對措施,并及時與業主進行良好溝通,共同化解淹水問題,盡量將損失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