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換屆選舉五項從嚴舉措 今年廈門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各項工作正在有序推進。記者了解到,今年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將采取五項從嚴舉措。 昨日,記者專訪了市委組織部部務會成員、市委非公企業工委書記、市村(居)換屆辦副主任張鴻平,請他介紹今年村(居)換屆選舉的幾大亮點。 八不能 有這八種情形不能當候選人 記者:今年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什么情形不能作為候選人? 張鴻平:今年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繼續嚴格執行候選人“八不能”,也就是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村(居)“兩委”候選人: 一是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選舉日前五年內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經土地主管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立案查證屬實并依法做出處理的;或者違反村(居)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是選舉日前五年內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 三是正在服刑的,或者受開除黨籍處分、刑滿釋放、緩刑期滿未滿五年的,或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是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經公安機關立案查證屬實并依法做出處理的; 五是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等干預農村、社區正常工作,經公安機關立案查證屬實并依法做出處理的; 六是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或者賄選,經公安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證屬實并依法做出處理的; 七是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差,不履行崗位職責,在群眾中沒有威信的; 八是不符合黨內其他規定要求和國家法律法規的。 九不準 九種賄選行為將被嚴肅查處 記者:在防止和查處賄選行為方面,廈門有什么新舉措? 張鴻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聯合出臺了《廈門市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賄選行為暫行辦法》。與往屆不同,這是今年創新的做法,明確賄選的九種主要情形: 一是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實物等進行拉票的; 二是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游、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三是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的; 四是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后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五是以許諾當選后贊助村級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民債務、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進行拉票的; 六是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的; 七是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的; 八是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的; 九是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的。 嚴追責 出臺創新辦法 明確追責對象 記者:在責任追究方面,今年有哪些新做法? 張鴻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聯合出臺了《廈門市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這也是往屆沒有的今年創新的做法,明確了七種責任追究對象,從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到各鎮(街、場)、各村(居)有關干部,明確了責任追究的27種情形,覆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換屆選舉過程、換屆選舉選情和群眾來信來訪處理、新老村(居)班子工作交接等各階段各環節。通過《追責暫行辦法》,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部門的責任意識,嚴肅換屆工作紀律。 出重拳 嚴打違法犯罪 做好選舉安保 記者:廈門將如何做好換屆選舉安全保衛工作? 張鴻平:廈門將從嚴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市村(居)換屆辦、市公安局將聯合召開會議,專題部署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安保工作。這也是今年的創新舉措。市公安局專門下發《關于認真做好2015年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公安系統自上而下,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強化嚴打整治工作,以刑滿釋放、村痞、村霸等人員為重點,進一步加大案件偵破和治安復雜區域整治工作力度,始終保持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打高壓態勢。對干擾、破壞選舉的案件,果斷處置、快偵快破,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十禁令 嚴格選舉程序嚴肅換屆紀律 記者:在嚴肅換屆選舉工作紀律上,廈門將怎么做? 張鴻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聯合印發《關于嚴肅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紀律的通知》,明確了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十條禁令”,即:一是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嚴禁以砸毀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等手段破壞和妨礙選舉正常進行;三是嚴禁參與或指使他人操縱選舉、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托等不正當行為;四是嚴禁利用張貼、散發傳單、小字報,發送手機短信,在網絡等媒體制造、傳播不實消息或采用攝錄手段泄露寫票內容等方式擾亂換屆選舉工作;五是嚴禁編造、傳播謠言,或利用虛構證據等行為誣告陷害或侮辱誹謗他人;六是嚴禁以送錢物、宴請、安排消費活動或以各種名義為黨員、登記選民發放各種福利,以及采取口頭承諾選舉后給予某些利益等形式,在推薦和選舉中拉票、賄選等非法行為;七是嚴禁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或對換屆選舉中就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舉證、控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八是嚴禁在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系、突擊發展黨員;九是嚴禁前任人員在換屆后不交印章、不交賬本、不交檔案、不交事務等;十是嚴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正常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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