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特色】 促進運用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 “這項具有開創性意義的立法,是我市履行特區先行先試歷史使命的具體體現。” 據介紹,和一些法規不盡相同的是,該《條例》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和推動實踐,既是對我市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升華,同時又吸收借鑒國內外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最新成果,有許多新創舉、新提法、新亮點。 ——首次確立糾紛解決分層遞進理念。《條例》根據“自治-調解-裁判”的糾紛遞進解決規律,重視發揮各類社會主體在糾紛解決中的優勢和作用。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利于修復關系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首選協商,和解不成再進行調解或申請行政解決,通過對糾紛的分流與過濾,避免或減少訴訟。在糾紛解決機制中,訴訟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但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最后救濟途徑。 ——首次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組織體系。明確由綜治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制定發展規劃,指導、推動工作開展。明確政府法制機構、法院、人民團體以及其他部門、有關方面在糾紛解決中的職責,突出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前瞻性地規定了提供有償調解服務的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場化糾紛解決服務。 ——首次對各種糾紛解決途徑進行整體規劃和協調。《條例》明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分工協作,全面梳理并規范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警調對接、檢調對接、訴調對接的程序,推動各種非訴訟方式在司法的促進、保障下有效運作。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與融合,形成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運行體系。 ——首次對協商、調解的程序進行全面規范。《條例》借鑒國外的做法以及這些年的實踐成果,規定協商可以邀請第三方參與,可以運用早期中立評估、中立性事實調查、專家鑒定等方法,為協商、調解提供參考依據;就調解的啟動、期限、終止、調解協議制作,以及調解員中立、保密原則等,對調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規制;明確了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合同效力。 ——首次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保障機制。《條例》建立以政府支持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對人民調解、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所需經費,政府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其他公益性調解組織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經費支持。 《條例》還規定了政府購買調解服務、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等多種模式。 |
相關閱讀:
- [ 05-30]許耀桐:擴大黨組設立范圍 社會治理需強化黨的領導
- [ 05-19]社會治理創新“廈門范本”備受關注已推向全國
- [ 05-14]廈門海滄區安監局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納入社會治理聯動體系建設
- [ 05-07]抓拍闖紅燈畫面是社會治理創新
- [ 05-05]廈門社會治理創新見聞:讓群眾成為城市治理"主角"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