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黃敏江/文 陸軍航/圖)為給兒子辦轉學,黃先生折騰得心力交瘁;結果,心急的他輕信來電騙子,被騙走8萬元血汗錢。
雖然,騙局最終被識破,騙子使用的銀行卡被及時凍結,但是,8萬元仍被凍結在卡里,被騙至今,已經5個多月時間了,黃先生還是沒能拿回自己的錢。
錢被騙走,警方還在辦案,銀行無權返還,受害者很揪心。近日,受害者黃先生向導報記者反映說,他不知道應該如何追回自己的血汗錢。
“領導”來電,要求拿錢送禮
去年6月,黃先生的兒子考上華僑中學,可他們家住在松柏,黃先生想讓兒子轉學,就近擇校念高中。
黃先生通過各種方法去找關系,一直沒找著。10月份,黃先生終于通過一個熟人,找到另一位有人脈的朋友。黃先生當即表示愿意花錢打點,朋友也答應下來,只是遲遲沒回復。
直到去年12月初,這位朋友才答復說他盡力了,真沒辦法。為此事,黃先生說他搞得心力交瘁,至此,事情告一段落。
不過,之后事情又有了“轉機”。今年1月3日傍晚5點多,黃先生恰好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說:“你孩子的事,我已安排妥當。”黃先生以為是熟人的朋友,就問對方:“你是某某某領導嗎?”對方很肯定地說是,還說“明天你來我辦公室一趟”。
聽到孩子的事辦妥,黃先生大喜。對方在電話中約黃先生第二天到市政府辦公樓碰頭,就掛斷電話。
面沒碰上,他轉賬8萬元
4日上午9點多,黃先生如約來到市政府門口。
黃先生撥通對方電話,但對方表示辦公室有教育局領導在,不方便,讓黃先生先去買兩個檔案袋。
買完后黃先生回到市政府門口,對方來電稱:“這事要花七八萬元打點,你要是有帶現金,就裝在檔案袋里,事情辦完還能退3萬元。”
黃先生沒帶現金,對方發來一個賬號,9:57,黃先生到附近銀行轉賬8萬元。
錢匯出后,黃先生打電話給對方,對方稱一會有個叫小張的人下來帶黃先生上樓,小張也要一起打點,“反正我們在一塊,你再匯6000元到卡上”。
這下,黃先生起了疑心,他馬上打電話給朋友,沒想到朋友告訴他根本沒這回事,事情并沒辦妥。黃先生才發現自己被騙,他穩住騙子說:“我卡里沒錢,會讓朋友送錢過來,稍等下。”
隨后,黃先生報警。民警2分鐘后到場,立即通過手機銀行輸入黃先生匯款的賬號,連續輸錯6次,凍結對方的卡號。
錢在卡里,遲遲拿不回來
黃先生說,之后警方通過銀行和相關程序,凍結了這張銀行卡。而今年3月份,黃先生從警方那了解到,8萬元在卡里,銀行卡處于凍結狀態。
該銀行卡持有人是一個姓陳的男子,在廣州一家工行開戶。黃先生手頭有陳姓男子的身份證信息,廣東肇慶高要人,出生于1978年,但民警分析卡應該不是騙子用本人身份證開戶的。之后,黃先生的案子就移交給刑偵調查了。
這8萬元要怎么拿回來?黃先生咨詢了辦案民警,民警說黃先生可以等案件破案,或者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至于何時破案,民警表示該問題無法解答。
6月11日,警媒熱線了解此事后回復說,對黃先生的8萬元,警方沒有劃撥權,建議黃先生走法律途徑。
8萬詐騙款引發“四問”
1問:錢被騙走,如何追回?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可以直接起訴接收詐騙款的賬號所有人,以賬號所有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利息。如果證據充分,即使賬號所有人沒有出庭,法院也會支持訴求,認定被告不當得利成立。法院公示3個月后,如果賬號所有人還未出面,法院可以下發扣劃法律文書。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認為,在警方破案前,被害人也可以起訴收款銀行卡的戶主返還被騙財物。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案發后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返還被害人。
2問:發現受騙后 該怎么“止損”?
黃健雄提醒說,根據銀行方面的相關安全設計,被害人可通過登錄被告人網上銀行連輸幾次錯誤密碼的手段,鎖死騙子的網銀賬戶登錄密碼,可有效防止騙子通過網銀轉走大額款項。但此舉卻達不到凍結賬戶的目的,而且過了24小時又可恢復操作。針對這一情況,公眾一旦發現受騙將錢轉入騙子賬戶,除要快速采取自救措施外,還要第一時間報案,由警方查封凍結騙子賬戶,這樣才可阻止騙子繼續取款或轉賬,盡量挽回損失。
3問:接收詐騙款,算不當得利嗎?
對此,黃健雄說,如果接收詐騙款的卡號主人事后并未轉移該筆款項,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但在客觀上仍然構成了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徐長青律師說,如果第三方對自己的銀行卡被用于行騙不知情,則被騙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主動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用于行騙,則被騙款為被侵占財物,一般不認為不當得利,被害人可提起侵權訴訟。
4問:銀行卡主人,是否觸犯刑法?
徐長青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當中,行為人已涉嫌詐騙罪,因此,如果收款銀行卡主明知自己銀行卡用于犯罪,則同樣涉嫌觸犯詐騙罪。導報記者 陳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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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老郭來到思明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讓楊女士返還不當得利3萬元。但是,因為涉案賬戶是犯罪分子利用楊女士丟失的身份證開設的,楊女士并非不當得利,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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