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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6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開著土方車,撞死摩托車手之后,他像什么事都沒發生一樣,一如往常,正常上班。警方通過調查取證,找到他,他才“大吃一驚”,聲稱“我沒有肇事逃逸,確實是不知道自己撞了人”。
自稱“不知情”,能否獲得從輕判罰?另外,這種情況下,死者家屬又該找誰索賠?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奇的交通事故索賠案。
離奇事件
白天撞死人司機不知情?
肇事司機姓單,今年37歲,案發前受雇于廈門一家公司,是土方車司機。
根據交警的認定,事發時間是2013年11月19日中午。當天中午1時許,單某駕駛土方車沿國道從北往南方向行駛,至324線282公里處右轉彎時,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發生碰刮,隨后,土方車輾軋摔倒在路上的摩托車手老郭,造成老郭當場死亡。
當天,交警調取了事發路口的監控。監控顯示:單某駕車軋人之時根本沒踩剎車,而且,軋人后他也沒停車,直接將車開離現場。
民警很快找到了單某上班的工地。民警上門后,單某表現出“大吃一驚”的樣子,聲稱自己“不知道”土方車撞人了,否則絕不會駕車離開現場,因此并非肇事逃逸。
土方車輾軋一個大活人,駕車司機怎么會一點感覺也沒有?對此,單某解釋說,經過路口時,好像有感覺車顛了一下,但他以為是路面不平,因此沒有停車,繼續前行。
據了解,死者老郭當天喝了酒。根據司法鑒定報告,案發時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9.91mg/dl,屬于醉酒駕車。
對簿公堂
死者家屬索賠93萬元
交警部門經現場調查取證后認定,單某駕車右轉彎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遇情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其過錯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時,交警還認定單某“事發后駕車逃逸”。
不過,交警的認定書也指出,被害人老郭醉酒后駕車,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這起交通事故引發了兩個案件:一個是針對單某該當何罪的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另一個是由老郭家屬起訴索賠的民事官司。
老郭40多歲,是一個大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家里有年邁的父母、無業的妻子和三個孩子,一大家人都要依靠他的收入維持生活。老郭的去世,對家人是一個巨大的打擊。
為此,老郭的家屬狀告肇事司機單某和保險公司,要求單某賠償93萬多元,而保險公司要在商業險范圍內直接償付。
爭辯焦點
司機是不是肇事逃逸?
撞人“不知情”,肇事司機能否獲得從輕判罰?
對此,單某的辯護人、福建歐菲亞律師事務所林清旺律師辯解說,從目前的證據來看,單某駕車與被害人的摩托車碰刮前,被害人已經先摔倒在路面上。單某是在不知道碰撞人的情況下駕車離開,不存在逃逸。“單某是因為土方車太高,存在視野盲區,因此無法看到輪胎下的被害人。”林清旺還說,事發突然,從被害人倒地,再到單某的土方車輪胎一角輾軋而過,就幾秒鐘的事,單某確實可能不知情。因此,他主觀上沒有意識逃離,客觀上離開現場是因為他不知道碰撞到人,也沒有剎車停下的跡象,駕駛車輛一直往前開,所以,他并非“逃離現場”。
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林清旺律師的辯護意見,并沒有以“肇事逃逸”的情節起訴單某。
近日,法院針對這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單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件延伸
不是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撞人后,司機“不知情”離開現場,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
近日,老郭家屬起訴索賠的民事官司開庭時,保險公司答辯說,商業三者險不應賠償,本案原告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單某賠償。因為,商業三者險條款有約定,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措施駕車逃離現場,商業三者險即不予賠償。而本案當中,交警認定單某事發后駕車逃逸。“他不是肇事逃逸!”林清旺律師說,單某在本次事故中所犯的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并非肇事逃逸,因此,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單某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不能免責,要支付71萬多元賠償給死者家屬。
法院認為,雖然交警認定單某肇事逃逸,但最終檢察機關就單某交通肇事案起訴時,并沒有采信單某構成逃逸這一情節,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單某構成逃逸,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專家說法
離開現場 不一定是肇事逃逸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認為:在立法上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其立法原意在于加重懲罰被告人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以及督促肇事者積極救助被害人。
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中,只有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應該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的,才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如果當事人說自己不知道,但有現場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應該知道”,也算是一種主觀行為,也是肇事逃逸。
但是,并非所有的離開現場都算肇事逃逸。比如在晚上光線不太好的情況下,或司機視野被擋,確實沒有感覺到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離開現場,并不能算是肇事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