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自進入中國后,演變出了多種形式。 昨日,記者在網上搜索“海滄區自愿連鎖經營業”,發現咨詢相關問題的信息非常多:“福建廈門海滄區的自愿連鎖經營業是傳銷嗎?能賺錢嗎?”“廈門海滄資源連鎖經營業是傳銷嗎?真的能保證每個人都能成功嗎?”網友的回答里不乏“自愿連鎖經營業模式是很先進的”這樣的字眼,不少答疑人還附上了自己的QQ號碼,表示歡迎聯系、共同探討。 自愿經營連鎖被查 殊不知,去年,海滄法院就審理了多起“自愿經營連鎖業”傳銷案。被抓前,他們就頂著“老總”光環,操縱、管理、協調傳銷組織傳銷活動事宜。 李某、喻某、鄭某等6人于2011年進入傳銷組織,兩年左右,這些人一路從傳銷組織底層爬到了頂層,他們既不銷售商品,也不提供服務,只需一味地發展下線。經查,這6人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200余人,情節嚴重。 法庭上,昔日“老總”們對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卻不承認自己犯罪“情節嚴重”。2013年3月被任命為“區域”總負責人的李某提出,其直接發展的下線不到10人,在組織中沒有管理總資金,只負責上傳下達。 最終,海滄法院判決,被告6人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區域老總”獲刑最重,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罰金20萬元,而其余5個從犯,被判5年至5年6個月不等,罰金最低12萬,最高15萬。 情節嚴重者會被重判 據介紹,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言,5年刑期是一個分水嶺,依據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即便上述案件中,李某真的只發展了10個人不到的下線,他還是得按所有人罪行承擔處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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