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3問”校方責任 1問學生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關鍵要看該學生的死亡原因和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四款的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學生是因為意外身亡,則需要綜合考慮意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因素,學校如果對意外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2問孩子不歸宿,學校盡責了嗎? 家長質疑說,孩子周三下午出走,直到次日凌晨死亡,即孩子或是在離校十個小時以后死亡的,如果周三晚上學校能及時發現孩子深夜未歸,并能提醒家長,或許就能避免悲劇。 對此,林敏輝律師認為,學生住在學校的宿舍,那么學校應當履行對宿舍內的學生進行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例如宿舍晚點名、設立舍管部等等。本案中,如果確實如家長所說,在學生夜不歸宿的情況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沒有盡到相應的通知義務,那么學校應當在其過錯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3問學校對學生,有五大義務? 林敏輝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五個安全方面的義務,首先是安全管理義務;其次是組織義務。主要是指學校舉行各種活動時,應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危險管理義務。主要是指學校對校內的各種教學措施、實驗材料、體育器材等要認真保管,以便安全地交付給學生使用。 第四,保護義務。學校應在自己的管理區域內防止學生遭受來自第三人的傷害,例如設立來訪登記制度、保安巡邏制度等等。 最后,學校還應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導報記者 陳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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