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拍下小楊最后的身影
東南網6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彬彬/文 陳巧思/圖)近日,廈門東海職業技術學院的大一男生小楊外出后失聯多日,家屬尋找多時,最終卻得知,他的遺體漂浮到第一碼頭被發現。
目前,小楊的具體死因尚未確定,不過家屬們指出,小楊在校期間外出三天,校方沒有將情況及時告知其家長,因此,家屬認為校方存在一定過錯。
離開 他在校門口失去蹤跡
小楊是泉州惠安人,是東海學院的大一學生,該校位于同安。小楊的父母在集美灌口做建筑工,并在當地租了住房,他周末會回家幫父母干活。
家屬介紹,小楊比較內向,不愛說話,是一個酷愛籃球的小伙。“他對生人比較內向,但熟人面前挺開朗,有時還會開玩笑,我們經常一起去打籃球。”他的一個同學說。
6月10日是星期三,這天下午5點40分左右,他和一名舍友下了樓,走到體育場附近時,舍友離開去鍛煉,而他繼續往前走,出了校門。
校門口有直達輪渡的655路公交車,校門口有一處監控顯示,他走近了655路公交車,而后消失在監控視野中。失蹤 家長到學校找不到人
6月12日是星期五,這天中午,小楊的父親楊先生給他打電話,想要詢問他周末是否回家,不過直到當日晚上,他的號碼始終沒能接通。
13日上午,楊先生急了,便從灌口趕到同安,到了學校,發現小楊不在學校,其老師和舍友也不知他的去向。“小楊的父親原想報警,不過,校方說他可能周末出去玩了,先不要報警再等等,直到6月15日周一,他還是沒有回來!”小楊的姐夫小陳說,6月16日,家屬們發現異樣,這才報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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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訊 他手表停在凌晨四點
據介紹,報警后家屬們還是沒有找到小楊,而后,家屬通過警方等渠道,查詢到小楊確實搭乘公交車到了輪渡。
家屬介紹,輪渡地下通道的監控顯示,11日凌晨零點多,小楊曾從輪渡碼頭這側走到對面的街道,凌晨4點多,他又折返回來,從此就沒有蹤影。
警方查詢到,凌晨2點多,小楊還發了一條短信,凌晨4點多,他手機號碼的信號消失了。“巧合”的凌晨4點多,讓家屬感到害怕,難道小楊發生什么意外?家屬們到附近找遍了,都沒能得知他的消息。直到19日,家屬了解到,13日早上,有一具男性遺體漂到第一碼頭被人發現。
該遺體上有一個手表,由于進水損壞了,上面的時間,停在了凌晨4點35分。
他,就是小楊。
爭議 司法所等部門介入協調
據介紹,該遺體在水中有一段時間,不過家屬們辨認出,死者就是小楊,25日DNA報告出來,確定了浮尸的身份。至于小楊的死因,目前尚未確定。
小楊的姐姐楊女士等家屬指出,學校直到13日也沒告知小楊失蹤的情況,耽誤可能的救援機會,還是家長找上門才知道有這個事兒,他們認為,校方管理不到位,存在過錯。不過,校方目前還沒給出明確的說法。
26日,導報記者走訪東海學院,該校學生此時大多已放假回家,導報記者通過電話聯系到小楊隔壁宿舍的男同學。“我們兩個宿舍的同學經常在一起,我并沒有發現他有異常,這太突然了。”他很遺憾地說。
導報記者找到學校保衛處的負責人葉先生,他介紹說,他們調查了監控并跟警方溝通,第一時間配合警方尋找學生。
針對小楊外出三天校方卻沒有通知家長的質疑,葉先生表示此事他并不知情,需向其他相關老師了解。之后,他就離開了。
昨日下午,當地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已到學校調解此事。
學生家長“3問”校方責任
1問學生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關鍵要看該學生的死亡原因和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四款的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學生是因為意外身亡,則需要綜合考慮意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因素,學校如果對意外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2問孩子不歸宿,學校盡責了嗎?
家長質疑說,孩子周三下午出走,直到次日凌晨死亡,即孩子或是在離校十個小時以后死亡的,如果周三晚上學校能及時發現孩子深夜未歸,并能提醒家長,或許就能避免悲劇。
對此,林敏輝律師認為,學生住在學校的宿舍,那么學校應當履行對宿舍內的學生進行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例如宿舍晚點名、設立舍管部等等。本案中,如果確實如家長所說,在學生夜不歸宿的情況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沒有盡到相應的通知義務,那么學校應當在其過錯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3問學校對學生,有五大義務?
林敏輝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五個安全方面的義務,首先是安全管理義務;其次是組織義務。主要是指學校舉行各種活動時,應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危險管理義務。主要是指學校對校內的各種教學措施、實驗材料、體育器材等要認真保管,以便安全地交付給學生使用。
第四,保護義務。學校應在自己的管理區域內防止學生遭受來自第三人的傷害,例如設立來訪登記制度、保安巡邏制度等等。
最后,學校還應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導報記者 陳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