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余逸)每逢歲末,向職工派發年終獎金、發放福利等,是時下不少企業用以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的常用做法。但廣大職工在數著獎金的同時,個人所得稅是否已足額扣繳也是不應忽視的問題。企業若因對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足,或在計算個稅時有所“疏忽”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好事”就有可能變成“壞事”。近日,海滄區地稅局稽查局在對廈門市某益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就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隨后,依法對其作出補稅70.9萬元、罰款35.45萬元,共計106.35萬元的處罰。 少扣繳或未扣繳? 計征個稅問題多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同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獎,且兩次均按年終獎的計算方法為員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也就是說,該公司未將補發的年度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申報,存在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此外,該公司在多個年度均向全體員工發放了實物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公司并未就所發放的實物福利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存在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不僅如此,該公司給股東分配紅利但以“未實際支付”為由,未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問題的通知》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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