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余逸)每逢歲末,向職工派發年終獎金、發放福利等,是時下不少企業用以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的常用做法。但廣大職工在數著獎金的同時,個人所得稅是否已足額扣繳也是不應忽視的問題。企業若因對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足,或在計算個稅時有所“疏忽”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好事”就有可能變成“壞事”。近日,海滄區地稅局稽查局在對廈門市某益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就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隨后,依法對其作出補稅70.9萬元、罰款35.45萬元,共計106.35萬元的處罰。
少扣繳或未扣繳? 計征個稅問題多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同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獎,且兩次均按年終獎的計算方法為員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也就是說,該公司未將補發的年度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申報,存在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此外,該公司在多個年度均向全體員工發放了實物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公司并未就所發放的實物福利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存在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不僅如此,該公司給股東分配紅利但以“未實際支付”為由,未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問題的通知》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政策理解有偏差? 補稅罰款逾百萬
通過檢查,稽查人員就所發現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查補該公司稅款及加收罰款共計106.49萬元。不僅追回了企業在過去年度中少繳的稅款,同時也及時糾正了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偏差。
“現實中,企業往往因對稅收政策中‘福利費’的理解偏差,導致個人所得稅少繳的情況?!被槿藛T表示?!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免稅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屬救濟性質。而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而企業發放的年終獎金,按照稅法規定,也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的計算辦法。此外的其他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均不得再采用該計算辦法計征個稅,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通過往來科目將利息、股息、紅利分配到個人名下,雖未實際支付但收入所有人可以隨時提取,這種情況下應確認為個人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提醒】
個稅規定多而細
財務應加強學習
企業員工不論是從內部的財務部門,還是從其他職能部門如工會、食堂、后勤管理部門等取得,只要與個人的任職、受雇有關,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支付的,都是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多而細,企業財務人員了解不足或理解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地稅部門建議財務人員加強現行有效個稅政策的學習,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疑難問題,提高稅收風險意識,規范納稅行為,堵塞稅收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