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 建立行業“紅黑榜” 嚴懲失信瞞報 市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透露,與《通知》同步印發的還有一份由省衛生計生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簽署的《福建省計劃生育領域“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根據《備忘錄》,四方將聯手推進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探索建立行業“紅黑榜”制度。也就是說,在計劃生育領域失信的人,將被央行納入征信系統,在投資、貸款、消費等方面受到限制。 廈門計生系統近年來一直在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僅去年全市就投入6680.6萬元對計生家庭進行獎勵和幫扶,并在早教、就醫、就學、就業、創業、養老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生育關懷機制。市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一旦發現當事人故意隱瞞婚育情況,騙取再生育服務證的或以虛假承諾騙取再生育的,一經查實,予以取消;已經生育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失信紀錄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14種情形 不適用再生育承諾制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申請再生育的,若無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不適用承諾制: 1.按照《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閩衛家庭〔2014〕32號中的“視為獨生子女”申請的,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發生子女死亡所在醫療機構、注銷戶籍的派出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后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二是收養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養證明;在此之后收養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2.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申請的,需提供:①收養證;②縣級以上醫療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3.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請的,需提供設區的市及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書面鑒定結論。 4.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一方因工致殘傷殘等級為四至一級”申請的,需提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因公致殘傷殘等級為五至一級”申請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致殘傷殘等級證明。 6.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申請的,必須提供戶籍管理部門證明。 7.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申請的,需提供一方(雙方)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8.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申請的,需提供喪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證明。 9.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申請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縣級以上醫療和計生服務機構鑒定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絕育手術的證明;③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提供相應證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證不生育、不收養的協議書。 10.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申請的,需提供:①男方戶口遷往并且事實常住女方家落戶證明;②贍養女方父母的協議書或公證書。 11.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夫妻雙方均為漁民”申請的,需提供:①雙方戶籍管理部門證明;②鄉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的雙方從事漁業生產的證明。 12.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然繼續在井下采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申請的,需提供從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單位的工種和從事勞動時間的證明。 13.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或僑務部門)的證明。 14.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的,需提供:①漢族一方戶口遷往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的證明;②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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