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性騷擾】 三個動作是否屬于“職場性騷擾”? 背后的動機難以界定,且未造成人身傷害 小蔡自稱“被摸手、要求關門和被摘眼鏡”,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的郭豐律師認為,如果這三個動作確有發生,是不正常的,但不代表性騷擾,因為本質上未對小蔡造成人身方面的嚴重傷害,而且僅憑這幾個動作,程度也達不到性騷擾的標準。 郭豐說,小蔡提及的現象在職場中很常見,但要分清動作背后的動機。如男女同事之間的手部觸碰,如果是惡意的,對當事人造成人身傷害,可定義為性騷擾。但現在小蔡沒有足夠證據,劉先生又不承認,很難認定三個動作的動機。 郭豐還認為,小詹提出的女友被迫辭職也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辭職是當事人視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處分,即使小蔡感受到劉先生的施壓,主動遞交辭職信的也是她本人,劉先生只是動員,并沒有脅迫。小蔡本可以選擇申請換崗,或者如實呈報上級領導,由后者處置,而遞交辭職信是主動放棄工作機會,和劉先生無關。 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是如何界定的? 尚未有針對性的專門法規,《刑法》也未明確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針對性騷擾的專門法規。《刑法》中無明確提出“性騷擾罪”一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雖有提及“禁止性騷擾”,但無法作為判刑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及修訂案》的起草專家、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曾表示,當初修訂方案時,專家組曾討論是否要對“性騷擾”的引入做明確界定,但最終沒有達成一致,主要原因是“性騷擾”的界定比較難。性騷擾的重要前提是被騷擾人不愿意,這個很難界定。 夏吟蘭舉例說,如通過手機發黃段子,有的接收人覺得無所謂,但是有的人不這么認為,會認為這是一種傷害。在具體情節上,哪些屬于違背他人意志,哪些不是,專家有不同意見。所以立法角度只是作了倡導性的規定,“禁止性騷擾”。 即使性騷擾行為追究到刑責,也沒有統一標準,如當事人采用威脅、暴力手段進行性騷擾,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以語言、短信、電話等方式進行性騷擾,就可能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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