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 手持兩份書面證據 女教師告倒男同事 2012年,武漢市女教師何某訴上司“性騷擾”,次年江漢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格權利,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該案中學校在同意被告辭職的文件中,稱其“行為舉止不當,有損教師職業形象”,且被告曾寫下一份和何女士是“正常的同事關系”的保證書,成為關鍵證據。 【他山之石】 入職有明確說明 內部有申訴渠道 美國法律承認兩種性騷擾類型。一種是“交換型性騷擾”,即享有權威的上級,以繼續雇傭關系、升職、提薪等為交換,要求性施恵。該情況下,無論公司知情與否都負有責任。 另一種是“敵意的工作環境”,指基于性別的不恰當、不受歡迎的行為,已經嚴重到“改變被騷擾者的工作狀況,造成惡劣的工作環境”,其中包含性建議、色情書刊、極端的污言穢語、性接觸、貶損的言論、令人尷尬的問題或笑話等。原告不需要受到經濟或有形的傷害,只要被騷擾者認為環境惡劣,且“理性的人”也同意這一觀點,即構成性騷擾。 訴訟中,如果雇主未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性騷擾的發生,或在知曉后未采取迅速而適當的糾正措施,幾乎“一告一個準”,因此雇主通常會建立內部申訴渠道,詳細規定調查和處理的程序制度,同時通過入職培訓、員工手冊等發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書面聲明,對性騷擾做明確界定并舉例加以說明,告知內部申訴的程序、負責人員等。 除內部渠道外,任何受雇者或應征求職者認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侵害,均可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提出正式的申訴,而由它負責調查、調解、提起訴訟。個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就業歧視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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